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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4-04 09:56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D0220250002;文号:花府办规〔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4-01;失效日期:2028-04-01;发布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花府办规〔2025〕2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都开发区管委会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花都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优质项目落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与招商部门签署合作招商协议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由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及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引荐人申请领取招商引资奖励的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符合花都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地类项目须由投资方与花都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项目招商协议,生产经营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并依法取得项目用地。

  (二)非用地类项目须由投资方与花都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生产经营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内除明确奖励不重复享受的情形外,可按相应标准累计叠加,单个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申领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办法奖励资金在区招商统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项目引荐奖励。

  引荐人引进以下项目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

  (一)引进的企业自引进后3年内成功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引荐人每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的企业自引进后3年内成功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引荐人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二)引进的项目平台自引进后3年内成功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的,给予引荐人每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的项目平台自引进后3年内成功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平台的,给予引荐人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三)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自引进后3年内,经商务部核准实际使用外资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按企业注册之日起1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仓储物流、产业园区项目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四)引进的内资项目按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增加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增资达到1亿元,奖励5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增资达到5亿元,奖励1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增资达到10亿元,奖励15万元。

  融资项目须按花都区已投资金所占股权比例,同比例核减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增资奖励。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励。

  引进项目在约定投产(或投入运营)日前累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一)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3亿元,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计算奖励金额;

  (二)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2‰计算奖励金额;

  (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3‰计算奖励金额。

  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励最高300万元。仓储物流、产业园区项目不属于本奖励范围。融资项目须按花都区已投资金所占股权比例,同比例核减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励。

  第七条  筹办期、建设期贡献奖励。

  引进项目在约定筹办期(或建设期)内累计营业收入总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荐人奖励。

  (一)累计营业收入总额达到3亿元,按照累计营业收入总额的0.5‰计算奖励金额;

  (二)累计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按照累计营业收入总额的0.8‰计算奖励金额;

  (三)累计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0亿元,按照累计营业收入总额的1‰计算奖励金额。

  单个项目筹办期、建设期贡献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引荐提质增效奖励。

  (一)引荐工业类。

  对引荐人引荐的已落地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经区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引荐人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引荐商贸流通类。

  对引荐人引荐的已落地批发、零售企业年度批发或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经区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引荐人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引荐营利性服务业类。

  对引荐人引荐的已落地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经区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引荐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单个项目引荐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产值/营收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的产值/营收数据均需满足本条相应条件。

第三章  引荐人资格认定

  第九条  引荐人认定程序及职责。

  (一)引荐人在引荐项目前,需向花都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投资方签署的委托书或获得花都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预审资格,并提供项目招商信息。

  (二)引荐人及引荐项目完成委托后,经花都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同意,授予引荐人授权委托书,方符合引荐人认定资格。引荐人资格自取得之日起生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有效。

  (三)引荐人需积极协调推动项目开展并取得花都开发区管委会认可的有效成果,如项目进展遇到实质障碍或进展不顺,花都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提前终止合作。

  (四)引荐人对项目引荐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审批兑现程序。

  (一)引荐人成功引进项目后,向花都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材料。引荐人必须在项目满足奖励条件后1年内申领相关奖励,逾期不予受理。

  (二)引荐人提交奖励申请后,经花都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确认,满足奖励条件的在3个月内兑现。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在1个月内兑现相应奖励。

  (三)本办法由花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各招商部门依照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引荐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达到”“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2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5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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