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29;文号:穗应急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3-30;失效日期:2030-03-30;发布机关: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穗应急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和管理,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了《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是指: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等救助资金和救助物资。
(二)市本级及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资金等救助资金和救助物资。
(三)市本级及各区人民政府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高效有序、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的原则。市、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无偿使用,专款(物)专用。
第二章 救助款物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法规定,每年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编列预备费,用于保障救助款物。
第七条 各级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仓库,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储备救助物资。
第八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具有救灾宗旨或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
第九条对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对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捐赠款物,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统一调配救助款物。
第十条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受灾群众需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应急管理、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审核拨付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不得将救助物资折款发放。
第十二条对有储备价值的灾区剩余救助物资,由受灾地的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物资储备部门及时回收,物资储备部门按规定办理回收物资的入库手续并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对不宜回收的瓶装水、食品类等剩余救助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物资储备部门、民政部门交付当地救助机构、福利机构使用,并及时办理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受灾地的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规定处理需回收的安置类救助物资、不需回收的救助物资、保质期相对较短的救助物资、需报废处理的救助物资。
第十四条各级物资储备部门参照国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和报废标准等要求,建立健全储备物资补充轮换更新等工作制度,推动储备物资常储常新。
第三章 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 救助款物使用范围:
(一)灾害发生地区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救助;
(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生活困难;
(三)灾害遇难人员丧葬及家属精神抚慰;
(四)因灾倒塌住房(全倒户)的恢复重建;
(五)因灾困难群众的损坏住房维修补助;
(六)因灾困难群众的冬春生活救助;
(七)生活类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储备和运输的支出;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事项。
第十六条 救助款物发放标准:
(一)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时间跨度较长的灾害过程依实际情况延长救助期限。
(二)灾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575元发放救助资金,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时间跨度较长的灾害过程依实际情况延长救助期限。
(三)因灾“全倒户"按一般户每户50000元、困难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孤儿)每户600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
(四)困难户住房因灾一般损坏按每户2000元、因灾严重损坏按每户5000元发放住房修缮救助资金。
(五)按每个因灾死亡(失踪)人员30000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抚慰金。
(六)冬令春荒生活救助按人均20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七)因灾伤病的,予以医疗救助。
第四章 救助款物申报、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因灾困难群众损坏住房维修补助对象、冬春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或提名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由村(居)协同申请人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申报流程。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村(居)民名单、家庭类型、家庭人口、救助种类、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公布日期等在村(居)务公开栏或村(居)委办公所在地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的具体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意见等申报资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由村(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评议流程。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申请人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及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政务中心政数局服务窗口。由区政数局通过“粤财扶助平台”线上推送至区应急管理局复核。由镇(街)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审核流程。
(五)区应急管理局2个工作日内通过“粤财扶助平台”完成线上复核、审批。经审批通过的补助对象,按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办理款物发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审定流程。
(六)以户为单位建档,由区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填报时一式两份,分别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七)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需国家、省调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支援我市救灾工作,救助款物申报发放时限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户(人)”的流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采取实物救助的,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九条 实行实物救助的,应当尽量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并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物资发放台账,统一登记造册,以张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将救助物资接收和发放台账等原始材料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急需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先向受灾群众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后补办、完善手续,并作出相关情况说明。
第五章 灾情报告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街(镇)、社区(村)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19 号)等规定,及时、规范报送灾情。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情况时,受灾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受灾地人民政府难以承受救助资金负担的,区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灾情及救助需求,联合区财政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有关情况后,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救灾资金或联合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对本地区救灾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害规模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财政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在10日内完成灾情核查工作,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区应急管理局灾情核查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灾情抽查核实工作,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受灾实际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承灾能力以及救灾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救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物资储备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送到灾区。
第二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中市、区共同承担项目资金配套比例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规定时限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划拨到灾区。
第二十七条 市、区救助款物信息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在本级资金管理平台、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规定的其它媒介平台公开(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内容包括: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等。
第六章 救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救助款物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并按规定加强对救助款物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救助款物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救助款物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并实行救助款物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申请人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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