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PY0320250002;文号:番农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3-18;失效日期:2028-03-18;发布机关: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番农规字〔2025〕1号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水稻种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番禺区政务常务会议纪要(番府十八届136次〔2025〕9号)精神,为落实政府粮食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稳定我区粮食生产,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广州市番禺区水稻种植补贴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水稻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1〕48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稻种植补贴是指在农用地上种植水稻作物,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财政补贴。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区水稻种植补贴审核确认工作;做好水稻种植补贴政策宣传,编制本部门预算;将上级下达我区水稻种植生产任务指标原则上按照耕地面积结构情况分解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组织、指导镇(街)开展水稻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四条 镇(街)要按照区下达水稻种植任务要求落实水稻生产和管理,开展水稻种植补贴政策宣传工作,按时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水稻种植补贴申报工作,初审申报材料,核实补贴面积,落实补贴面积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公示工作,及时发放配套补贴资金。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向水稻种植者开展水稻种植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组织水稻种植者按时申报补贴。
第六条 水稻种植者要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要求,加强水稻生产管理,确保水稻产量;自觉应用新技术、新优品种,科学使用化肥农药,落实耕地提质管护措施;主动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第七条 补贴范围。水稻种植补贴范围是指在番禺区范围内的农用地(不包括本区的飞地和区外的飞地)上种植水稻作物的面积,包括双季稻、单季稻,按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计算补贴面积。
实际种植面积仅指水稻种植面积,水稻种植田块内的杂草、非水稻作物、空地、工具房或杂物房、耕作路及灌渠等面积应当扣除。
第八条 补贴对象。水稻种植补贴对象是指实际种植水稻的承包经营户或通过依法流转农用地的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补贴申报人)。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明确谁享受水稻种植补贴的,按合同确定补贴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补贴:
1、在水稻生长过程中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其它农作物的。
2、已被征用的耕地,未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同意,擅自耕种水稻的。
3、经核实认定虚报骗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水稻种植补贴标准为不少于1500元/亩/造(其中:区财政承担1000元/亩/造,镇(街)承担不少于500元/亩/造)。
第三章 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条 补贴申报人应在完成移插(播)后,于每年5月30日(早造)、9月10日(晚造)前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属村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无异议后,补贴申报人持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至所属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申报。
1.《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申报表》(附件1)。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留地证明等用地证明文件。
4.水稻种植地点位置图及种植后的照片(拍照时使用日期、定位水印)。
5.“一卡(折)通”银行账号。
村民委员会应对补贴申报人的申报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将《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申报补贴面积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镇(街)。
第十一条 镇(街)收取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核补贴申报人与土地使用人是否一致,水稻种植时间是否在合同期内等。
第十二条 镇(街)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后,应当自行聘请或配合区农业农村局聘请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对补贴申报人的申报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核实,填写《 年 造水稻种植面积现场核实表》(附件3)后交补贴申报人签名确认。
水稻种植补贴面积核定遵循就低原则。当申报面积小于实测面积时,将申报面积核定为补贴面积。当申报面积大于实测面积时,将实测面积核定为补贴面积。
第十三条 镇(街)对申报材料及面积核实无误后,填写《 镇(街) 村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公示表》(附件4)并在补贴申报人所在村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镇(街)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应及时组织核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群众反映情况及处理情况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镇(街)应于每年7月10日(早造)、10月20日(晚造)前将以下材料整理成台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一份由镇(街)留存作为申请财政补贴材料。
1.补贴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申报补贴面积登记汇总表》(附件2);
2.《 年 造水稻种植面积现场核实表》(附件3);
3.《 镇(街) 村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公示表》(附件4);
4.《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申报补贴面积公示反馈及处理情况说明》(附件5);
5.公示前、公示后的远、近景照片(参考附件6);
6.《 年 镇(街) 造水稻种植申报补贴面积登记汇总表》(附件7)。
镇(街)要加强补贴申报资料的建档管理,建立水稻种植补贴工作台账及电子档案,以便随时核查及审计检查。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上年度水稻种植面积情况编制区本级财政预算。各镇(街)根据上年度水稻种植面积情况将水稻种植补贴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前,镇(街)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补贴资金情况制作《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表》(附件8),公示表盖章后分别在相应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日)。公示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镇(街)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7月30日、11月10日前,分别向区农业农村局及镇(街)财政部门提交《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表》(附件8)、公示照片、《 年 镇(街)水稻种植面积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9)以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水稻种植核实的面积和补助标准,及时将种植水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申报人的“一卡(折)通”银行账号上。镇(街)按照核实的面积以不少于500元/亩/造的补助标准配套发放到辖区内补贴申报人的“一卡(折)通”银行账号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镇(街)申报水稻种植面积核查确认,防止虚报、冒领行为;监督测量单位如实开展水稻种植面积测绘工作;指导镇(街)做好档案资料及存档保管,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公开接受并处理投诉。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落实补贴资金拨付,指导镇(街)财政部门实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履行财政绩效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区、镇(街)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补贴政策。认真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补贴申报人如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水稻种植配套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
附件:1.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申报表
2.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申报补贴面积登记汇总表
3. 年 造水稻种植面积现场核实表
4. 镇(街) 村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公示表
5.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公示反馈及处理情况说明
6. 镇(街) 村水稻种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公示图片
7. 年 镇(街)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登记汇总表
8.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表
9. 年 镇(街)水稻种植补贴资金明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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