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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3-21 10:35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26;文号:穗规划资源规字〔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5-01;失效日期:2030-04-30;发布机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5〕2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7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工作,积极发挥档案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价值,确保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内未开放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的对外利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是指在规划和自然资源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规划、土地、矿产、测绘、地质、海洋等专业档案。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利用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利用未开放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应当明确利用目的,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利用申请表,经档案机构核验同意后提供利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通过对外信息发布渠道向社会公开提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利用的办理机构、办理指南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按照《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对外利用主体、申请材料及利用范围如下:

  (一)涉及或办理规划、用地、用海、测绘、矿业权、地勘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出示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审批结果材料、申请材料,档案移交或形成部门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除外。

  (二)单位、组织或个人出示与利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载明利用事项的授权委托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审批结果材料,档案移交或形成部门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海关、审计、税务、城管等部门出示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或调查函件原件,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以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载明利用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示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或协助查询材料原件,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以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载明利用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

  (五)科研、建设、规划设计等项目承担单位出示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批文和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中与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利用申请人出示的申请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有效;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示本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加盖印章;委托律师办理的,应当出示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

  (三)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文件、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认证或者办理附加证明书;

  (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应当载明被介绍人的姓名及职务、介绍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档案机构通过政务大数据可以获取的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利用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利用申请,档案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可以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利用结果;不能当场提供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利用申请人提供利用结果。

  因档案修复、需要征求档案形成或移交部门意见等特殊原因,档案机构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利用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利用:

  (一)申请利用的主体或者利用范围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利用的档案不在档案机构保管范围内的;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专业档案的利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除了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传统利用形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促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实现网上办理,利用结果多途径送达,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第十一条 利用申请人对其利用的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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