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LW0320240004;文号:荔教规〔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3-28;失效日期:2027-03-28;发布机关: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荔教规〔2024〕1号
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8日
(联系人:陈慧珊,联系电话:020-81948893)
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5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以及《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及其他优抚对象。
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或持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
4.本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佐证材料)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谱系障碍。
5.因公牺牲警察、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有相关佐证材料)。
6.省、市学前教育资助相关文件涉及的重点保障人群。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农村地区、随迁子女家庭等经济困难群体的3-6岁幼儿。
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农村地区户口(以国家统计局当年公告的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查询结果为准),且存在家庭经济困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上登记住址在荔湾区辖区内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子女,且存在家庭经济困难。
(三)同时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同一幼儿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不同时叠加享受。
二、资助标准
(一)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人(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按不低于300元/人/学年(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三、资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
每年春秋两季,幼儿园向家长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监护人按照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的工作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基础信息和资助项目,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完成申报工作。
(二)审核
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资助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教育局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幼儿名单在本园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审定
公示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审定。
(四)发放
审定通过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相关幼儿园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给受助申领人。
四、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财政结合上级下拨专项资金按承担比例配套落实。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执行本实施办法,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园长为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基础信息
根据省、市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建立严格规范程序
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资助要制定规范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定、发放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四)强化资金管理
区教育局应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申报。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得挪用。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减免收费等政策
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七)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规定的通知》(荔教规〔2019〕1号)以及《关于延续实施<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规定>的通知》(荔教规〔2022〕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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