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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4-23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TH0220240001;文号:穗天府办规〔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3-31;失效日期:2029-03-30;发布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穗天府办规〔2024〕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并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特邀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二)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聘请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适用本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选择。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依法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聘期3至5年。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受聘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与专项法律顾问或特邀法律顾问签订书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确定聘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名单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律顾问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与法律顾问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的情况书面告知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聘请法律顾问的下列工作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

  (一)选择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四)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日常联系;

  (五)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六)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与聘请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便利和条件。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在合同约定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四)如与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尽心尽职地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隐瞒、不恰当表述以及虚假承诺;

  (三)谨慎保管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四)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法学专家或受聘律师本人签名,受聘律师出具的意见还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定期向聘用单位提供工作台账、总结等资料,聘用单位可向法律顾问提供工作台账模板。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条件。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认真审视、合理采纳,确保开展各项工作的合法性。不采纳法律顾问意见的,应当给予合理说明并向法律顾问反馈。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需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应当附有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情况以及法律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档案,对法律顾问服务中的下列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过程的材料;

  (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与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或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还应及时书面函告区司法行政部门:

  (一)在聘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或者不能胜任顾问工作的;

  (二)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不按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前款规定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条 在聘用期间,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还应及时书面函告区司法行政部门。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二)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认为应当纳入工作绩效考评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情况作为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各聘用单位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印发时间: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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