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86;文号:穗残联规字〔2024〕3号;实施日期:2024-09-01;失效日期:2029-09-01;发布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穗残联规字〔2024〕3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
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联系处室:教育就业处,联系电话:38491101)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二章 就业与创业扶持
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考或者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除个体工商户外),残疾员工占在职员工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的(残疾员工包含非本市残疾人,人数和比例按上一社保年度内月平均情况计算),对该单位上一社保年度为本市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社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对其上一社保年度为本市残疾人经营者及残疾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社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用人单位同一年度内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以上两项资金资助。
(三)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从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本市残疾高校毕业生上岗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上述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登记、社保缴纳记录为准。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先申请后改造”原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等一次性资金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无障碍改造建设工程的工程合同和发票确定。
(一)对申请前12个月内月平均安排10至3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残疾员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申请前12个月内月平均安排31至5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残疾员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金资助。
(三)对申请前12个月内月平均安排超过5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残疾员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不高于30万元资金资助。
用人单位自申请审核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助。
第六条 加大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资助。对由残疾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注册地址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已购买社会保险,申请、审核时未被登记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安置3名以上本市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资助。
残疾人创办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一个以上的,只按一个用人单位标准给予资助。
残疾人或用人单位自申请审核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助。
残疾人或用人单位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资助。
第七条 经区残联、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共同认定,给予从事规模种养(殖)业的残疾人专项扶持资金。
(一)对种养(殖)面积10至50亩,或者年养禽500至2000羽,或者养畜30至50头,或者农产品加工产值10至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二)对种养(殖)面积51至100亩,或者年养禽2001至3000羽,或者养畜51至100头,或者年农产品加工产值31至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三)对种养(殖)面积超过100亩,或者年养禽超过3000羽,或者养畜超过100头,或者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残疾人自申请审核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此项扶持资金。
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本办法其它就业扶持资金的,或同一种养(殖)项目已申请创业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此项扶持资金。
第三章 就业培训帮助
第八条 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工作力度。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创业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一个年度内最多享受由市、区残联系统组织的免费培训三次、培训补贴一次。
补贴按年度内首次培训的实际出勤天数予以计发,标准如下:
(一)残疾人参加市、区残联组织的职业培训,培训期间每人每天补贴30元,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60天,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职业适应性训练及康园工疗机构内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等训练除外。
(二)委托用人单位开展岗位培训、需安排师傅带徒弟进行岗位实训的,按带徒天数,给予带徒师傅每天50元的补贴。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60天。
(三)在创业培训或者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后,需专业机构安排技术人员定期上门进行技术指导的,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的机构,按每月每户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专业机构须提供每月每户不少于两次的上门服务。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享受上门技术指导服务的人数不超过全年创业培训或者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总人数的10%。
(四)就业困难残疾人培训后需要就业跟踪辅导服务的,可申请一次跟踪辅导服务。由专业社工每月提供不少于3次一对一就业相关辅导。残疾人接受跟踪辅导服务成功就业后,对派出社工的机构,按每名残疾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对参与残疾人职业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先申请后改造”原则,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助资金,用于无障碍培训设施的改造或者购买残疾人培训设备。
第四章 宣传与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残疾人就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扶持残疾人就业事迹,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选拔优秀残疾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广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由市颁发一次性奖金,金额(含税)分别为1万元、8000元、6000元;
(二)对参加国际、全国、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选手,其市奖励标准由市残联牵头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经费申请与拨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残疾人员工社会保险费补贴或者一次性岗位补贴,应当向注册地所属区残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残疾员工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津贴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员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及残疾人员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证照;
(四)上一社保年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一次性岗位补贴的,可不提交此项资料;
(五)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残疾人员工发放工资报酬的凭证;
(七)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的,还需提供残疾人员工《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就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等一次性资助资金,应当向注册地所属区残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基本情况表》《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备设施建设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证照;
(三)申请前12个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残疾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残疾人员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无障碍改造建设工程的工程报价表、工程合同和工程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资金资助,应当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取、填报《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残疾人创业资金申请表》;
(二)残疾人所创设用人单位的营业证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残疾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残疾人申请种养(殖)业专项扶持资金,应当向户籍地所属区残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残疾人种养(殖)业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前半年的有效种养(殖)收入流水凭证。
第十七条 残疾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当向户籍地所属区残联领取、填报《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机构申请师带徒、上门技术指导或就业跟踪辅导服务补贴,应当于项目开展前告知所属区残联。项目完成后向注册地所属区残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取、填报《服务情况说明表》《用人单位/机构服务补贴申请表》;
(二)培训机构的营业证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及服务师资的职业技能证书。
第十九条 社会培训机构申请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助资金,应当向注册地所属区残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领取、填报《残疾人学员基本情况表》《无障碍设施设备基本情况表》《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申请表》;
(二)社会培训机构营业证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培训机构与第三方签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合同。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残联当年度的申报通知要求,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联、残疾人户籍地所属区残联提交申请资料。区残联审核后将结果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质疑或者投诉,区残联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向质疑人或者投诉人作出反馈,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残联备案。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残联按照程序将资助或补贴资金编入财政预算,次年度区残联根据预算批复情况下拨资助或者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扶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对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补助(资助)资金、对残疾人个人的补助(资助)资金,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疾人户籍所属区和广州市的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扶助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残疾人就业扶助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区残联对其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贴或者资助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对骗取扶助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相应发放补贴的市、区残联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9〕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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