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87;文号:穗密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9-01;失效日期:2029-09-01;发布机关: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穗密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保密局,市直各单位,各涉密资质(格)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对《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穗密规字〔2021〕1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文件名称更名为《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有效期从2024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2024年8月23日
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广州市涉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涉密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涉密资质(格)单位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依据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开展涉密资质(格)单位及其涉密人员失信信息归集管理,按照相关单位及部门需求,提供查询涉密资质(格)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共同实施信用约束。
本办法所称涉密领域失信信息分为涉密资质(格)单位失信信息和个人失信信息。
第三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依法依规对本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归集的涉密资质(格)单位或个人失信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
第四条 失信信息归集应限于《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公布的项目,并及时根据上述目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归集失信信息的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信息归集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六条 涉密资质(格)单位及其涉密人员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集相关失信信息: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第七条 以下信息不作为失信信息归集: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
(二)公开后无法实现归集失信信息用途的;
(三)涉事单位或个人已经受到其他方式处理,相关信息经审核无必要归集的。
第八条 归集失信信息,应当依法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并做好书面记录。
归集失信信息,应当听取涉事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归集失信信息,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明确归集的依据和相关主体享有的救济途径等事项。
被归集失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说明材料。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应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或删除的决定。
第十条 失信信息归集设置有效期,自失信信息归集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涉密资质(格)单位及其涉密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失信信息归集有效期延长1年,累计不得超过5年:
(一)已被归集失信信息的涉密资质(格)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保密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保密违法行为过程中,存在隐瞒、销毁隐匿证据等抗拒查处事实的。
第十二条 归集失信信息内容应包括: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等;
(二)归集失信信息的事由;
(三)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内容。
第十三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应及时向本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报送归集失信信息,并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建议:
(一)依法在“信用广州”网站及相关门户网站发布关联企业公共信用档案;
(二)依法推送给相关单位开展涉密信用约束工作;
(三)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应在报送本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前对归集的失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隐蔽处理后可以公开的,应当预先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涉密资质(格)单位、涉密工程及涉密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可依法向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对与其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人员的失信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各类涉密资质(格)审核时,可依法使用归集的失信信息;实施单位进行涉密政府采购时,可使用归集的失信信息遴选涉密资质(格)单位。
第十七条 被归集失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完成整改,并通过信用承诺和参加信用培训消除不良影响,自被归集失信信息之日起届满3个月,可向广州市国家保密局提出删除失信信息申请。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应在接到删除失信信息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删除;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核查期限。
第十八条 被归集失信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删除失信信息: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所针对的情形已整改完成的;
(三)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归集依据发生改变,不符合新归集依据的。
第十九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作出删除失信信息的决定,应同时书面通知广州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说明删除方式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工作人员在失信信息归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件 失信信息归集告知书.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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