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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4-23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320240011;文号:穗埔人社规字〔2024〕2号;实施日期:2024-04-18;失效日期:2027-02-07;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穗埔人社规字〔2024〕2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8日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以下简称“《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在前述单位工作的个人(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本细则。

  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育新星企业家

  条 面向本区中小企业每年遴选不超过10名新星企业家,按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设一、二、三档资助。

  中小企业是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

  第五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及重大违法行为。

  (二)须为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三)须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创办企业须为在本区注册登记5年以内的中小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不得参与遴选)。

  (五)创办企业须招用10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鼓励在创业过程中积极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港澳台青年。

  第六条 每年开展1次遴选,采取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创业方向、核心技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组织开展评审。

  (三)考察。对推荐人选的社会保险关系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核实。

  (四)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六)拨付。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条 遴选结果公布前,获选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连续保持在创办企业。已获选本项目(含《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中“自主创业之星”遴选项目)人员及企业不得重复参与遴选。

第三章  博士后资助

  第八条 博士后资助项目包括设站资助、招录奖励、生活补助、博士后奖励、安家费。

第一节  设站资助

  第九条 对本区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设站资助。

  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按批准后的设站类别对应的资助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申请单位在2020年5月17日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且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同一个单位每一类别的设站资助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在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12个月以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招收的博士自进站起在招收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第二节  招录奖励

  第十二条 对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进站,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是指获批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

  (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在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招收的博士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第三节  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一次性给予每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10万元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

  (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第十七条 申请人须在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第四节  博士后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面上资助获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

  (三)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

  (四)博士后资助获批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在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不享受招录奖励、生活补助、博士后奖励的情形:

  (一)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二)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第五节  安家费

  第二十二条 出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

  (二)工作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三)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博士后本人在该企业或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有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需招用5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第一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1年后提出,第二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3年后的1年内提出。

  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显示的出站时间为准。

  到本区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开始算起。

  博士后人员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领本区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申请人申领博士后安家费时需确保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本区。

  第二十五条 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 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获批设站(基地、中心)的单位,以及获批进站、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符合原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按原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原政策相关资助项目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博士后安家费除外。

  (二)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获批设站(基地、中心)的单位,以及获批进站、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四章  优秀青年培养资助

  二十六条 对本区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的科研院所选派优秀青年到境外知名高校进行国际博士联合培养,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定向回本区工作的人才,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境外知名高校是指申报时最新的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lli Symonds)、英国《泰晤士报》(The 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US News)、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权威性高校排名榜单排名前200的境外大学(符合任一榜单均可)(以下简称“境外高校”)。

  毕业后定向回本区工作的人才是指博士毕业后回本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对象”)。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联合培养对象应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等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业务素质较强,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及重大违法行为。

  (二)联合培养对象在申请本项目时,未入选或没有享受同类型资助项目。同类型资助项目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以及由区财政出资的攻读博士学位项目等。申请后入选或享受同类型资助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终止申请人继续享受本资助,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由申请人退回。

  (三)联合培养对象首次申请时应具有教育部认可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获得境外高校的入学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与科研院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承诺学成后回本区服务5年以上。

  (四)联合培养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回本区服务,未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培养期限或延长回国时间。

  (五)联合培养对象回本区就业的,回国后半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联合培养对象回本区创业的,须在回国后1年内在本区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该注册机构法定代表人并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注册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招用5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鼓励在创业过程中积极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港澳台青年。

  二十八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万元,实际资助额以联合培养协议为准,最高60万元/人。资助金额分3次申请发放,联合培养对象获入学资格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30%,中期考评合格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30%,取得博士学位且回本区工作满5年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40%。

  第二十九条 培养、管理与服务:

  (一)联合培养对象在享受本项目资助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祖国尊严或荣誉的活动。

  (二)联合培养对象抵达境外国家或地区后,应按照所在地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本人承担。

  (三)科研院所应密切跟踪联合培养对象境外生活和学习的动态,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盖章版的年度培养情况报告。联合培养对象应在每学期期末围绕学习情况和科研项目开展情况,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一份不少于500字的学期学习报告(中文),报告需经双导师签字并加盖科研院所公章。

  (四)联合培养对象完成学业后应在1个月内到科研院所报到,科研院所应在其报到后的1个月内提交盖章版的联合培养情况总结,总结需包括培养期的整体情况及人才培养效果。

  (五)科研院所要密切跟进联合培养对象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情况,每年6月30日及12月15日前,分别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盖章版的半年和全年就业或创业的情况报告,及联合培养对象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

  (六)资助费用统一划拨到科研院所固定账户,并由科研院所按照协议约定及财政资金使用规范给付联合培养对象。科研院所应自觉接受本区资金监管与审计。每年6月30日及12月15日前,科研院所应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提供盖章版的半年和全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对应的银行流水清单。

  (七)联合培养对象终止联合培养协议或未完成联合培养协议约定的学业擅自提前回国的,或学成后回本区服务的时间不满5年的,应全额返还资助费用并按联合培养协议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科研院所在6个月内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费用。科研院所须按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新入户奖励

  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三十一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工作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研院所。企业设立在本区的分支机构,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适用本项目。

  (二)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市。原已迁入广州市高校集体户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入本区视同为新入户本区(以下简称“学校集体户人员”)。

  (三)申请人获得相应硕士、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或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三十二条 不享受本项目奖励的情形:

  (一)申请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合作协议的。

  (二)申请人社会保险费存在补缴、代缴情况的。

  (三)学校集体户人员入户本区前曾在非本区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

  (四)申请人在本项目受理审核结束前,将户籍迁出本区、与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变更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申请人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申请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入户后,在本区同一单位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入户本区两年以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本区同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工作的,视为在同一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说明如下:

  (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 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入户本区的人才,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参保满1年且符合原政策奖励条件的,按原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户本区的人才,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六章  技能工匠资助

  三十五条 每年遴选不超过20名技能工匠,按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设一、二、三等资助,分2年等额发放。

  技能工匠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具备高超的技能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的人才。

  三十六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所在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研院所。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关系在本区,且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适用本项目。重点面向全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三)原则上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四)在本区技能技术一线专职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申请人在本区同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的,视为在同一单位工作)。

  (五)申请时须提供近5年以下相关业绩之一:

  1.个人职业技能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技能竞赛荣誉、科技研发奖项、其它与技能技术相关荣誉,或被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获得各级特殊津贴或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终身荣誉奖及区级以上技能竞赛奖项的,不受5年时间限制)。

  2.在重要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获得专利、提供核心技术保障、解决重大生产工艺或技术难题、总结形成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引领本行业技术发展,在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编制行业技术标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产生较大影响。

  4.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技绝招,创造了被同行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并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命名表彰,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5.发扬团队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以师带徒、传授技艺,培养出大批精英技能人才,成为本区单位的技能技术核心骨干,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 每年开展1次遴选,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进行。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组织开展评审。

  (三)考察。对推荐人选的社会保险关系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察核实。

  (四)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六)拨付。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参加遴选至资助发放期间,获选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连续保持在本区企业或机构。

  第三十九条 已入选过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杰出科技人才(A类)、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新秀科技人才(D类)、“黄埔工匠”及本项目的人才,不得重复参与遴选。

第七章  技工人才住房补贴

  第四十条 每年遴选不超过10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不超过250名技术骨干,不超过250名管理人才,给予每人6000元住房补贴。

  第四十一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重点考察申请人在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编制技术标准、获得专利、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提供核心技术保障等方面的业绩。

  技术骨干指在企业或机构的生产、技术、研发等岗位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重点考察申请人在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编制技术标准、获得专利、提供核心技术保障、传授技艺或推广经验等方面的业绩。

  管理人才指在企业或机构担任中层以上管理岗位(部门副职及以上)的人员,重点考察申请人管理水平、职业资格水平、成本与收益、管理技术革新和改造、团队培养等方面的业绩。

  第四十二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优秀操作技能,工作业绩突出,在单位能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本区同一企业的一线生产或者技术管理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其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须为本区企业。

  (三)已获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三条 技术骨干住房补贴和管理人才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较强的管理水平或高超的技术水平,具有创新能力,在本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在工作单位的技术岗位工作,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工作单位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或在工作单位的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行使管理职能,掌握专业管理知识,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业绩较为突出。

  (三)在同一企业或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同时在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同一企业或机构,特指同一个法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每年开展1次遴选,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进行,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同一人才可多次参评。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组织开展评审。

  (三)核查。对推荐人选的社会保险关系,申领本区其他住房类补贴、购房补贴,入住本区人才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

  (五)拨付。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五条 遴选结果公布前,获选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连续保持在本区企业或机构。获选人员已申领本区其他住房类补贴、购房补贴以及已入住本区人才住房等,不得领取本项补贴。

第八章  专业技术人才支持

第一节  职称晋升培养资助

  四十六条 对在本区重点产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职称评审新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培养资助;通过职称评审新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8000元培养资助。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适用本条款。

  第四十七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研院所。

  (二)工作单位主营业务属于本区重点产业。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并从事证书所载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申请人新取得的证书应为广东省核发的正、副高级职称证书或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证书,需满足对应职称的学历资历年限)。

  (五)申请人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批准时间或广东省职称评审通过时间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同一申报人可按副高级到正高级的顺序各申报一次;首次申报为正高级并领取本资助的,不得再申报。

第二节  新职业标准开发或职称评价标准编制资助、企业自主评审资助

  四十九条 区内企业主导开发新职业标准或编制职称评价标准,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新职业是指由国家面向社会发布的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新兴职业。

  五十条 企业申请本资助时,主导开发的新职业标准或职称评价标准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发布。

  五十一条 本区企业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组建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开展自主评审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

  企业自主评审是指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遇省、市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五十二条 申请企业自主评审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二)组建副高级以上评审委员会。

  (三)开展自主评审业务,且已将评审结果报送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技能大赛补贴

  第五十三条 每年举办区级技能大赛,对大赛优秀选手按照5000元、4000元、3000元给予一、二、三等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技能大赛奖项的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补贴。

  同一自然年内属于同一系列活动中获得各层级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贴。

  第五十四条 申请区级技能大赛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粤菜师傅和南粤家政类竞赛项目参赛人员所在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服务机构,其他竞赛项目参赛人员所在单位为本区企业、科技创新及服务机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关系在本区,且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适用本项目。

  (二)粤菜师傅和南粤家政类竞赛项目参赛人员在本区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其他竞赛项目参赛人员在本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申请人在本区同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的,视为在同一单位工作)。

  (三)已获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奖项。

  (四)参加大赛至补贴发放期间,获选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连续保持在本区企业或机构。

  第五十五条 申请市级以上技能大赛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本区企业或服务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区。其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需由本区用工单位推荐取得奖项,且其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须为本区企业。

  (二)已获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奖项并获“广州市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第五十条 补贴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章  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支持

第一节  高技能人才引才补贴

  五十七条 向本区企业或机构引进或输送高技能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每成功引进1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引才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可获得10万元补贴。

  五十八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其中,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应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内的毕业生)。

  (二)申请单位引进或输送的高技能人才须获得广东省核发的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申请单位引进或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首次进入本区工作,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补贴时高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险关系连续保持在本区企业或机构。

  五十九条 本项补贴须在高技能人才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二节  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第六十条 对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建设资助,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

  由财政出资或投入建设经费的机构不予资助。

  第六十一条 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认定,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十二条 技能人才培训平台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具有符合建设、安全标准培训场地的企业或机构。

  (二)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室内培训场地一次性容纳培训学员不少于50人。具有与先进生产工艺水平匹配的培训设施设备。

  (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和培训能力,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上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500人次。

  (四)具备较强的师资能力,每个职业(工种)配备不少于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五)无职业培训、用工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关系在本区,且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适用本项目。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技能人才团队,带头人应是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

  (三)具有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授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经费等。已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明确技能大师的工作职责。

  (四)已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或授艺带徒等方面取得了突出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运营补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企业或机构技能人才培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

  第六十五条 首次认定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后,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企业或机构技能人才培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并退回已申领的一次性10万元建设资助。

第三节  定向培养人才补助

  第六十六条 鼓励校企合作培养人才,设立专项资金,与国内知名高校开展战略合作,为本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政校企就业合作平台,联合高校和企业组织实施定向培养。高校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定向培养方案,建立定向培养台账。培养计划发生变动时培养单位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企业需做好岗位开发、储备及招录。

  第六十七条 培养模式

  (一)定向培养。支持高校与合作企业签订定向培养(校企合作)协议,共同制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培训标准。学生在高校完成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在合作企业完成生产实习、顶岗实习。

  (二)基地共建。支持高校与合作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基地,签订政校企三方框架协议的,授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定向培养就业基地”牌匾。校企双方建立校内校外实训基地,模拟真实工作环境,形成教育与产业双促进机制。

  (三)交流互访。支持高校与企业每年组织“开放日”、“训练营”、品牌故事、对话论坛、创业沙龙、实践指导等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拓宽学生视野,增进相互了解。

  (四)特色课程。支持高校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区情区况、发展特点、产业结构、知名企业、就业政策等内容开设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特色课程,提高学生到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就业创业的热情。

  (五)项目驱动。鼓励高校与合作企业开展项目合作,加强校企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共联共享、人才培养引进等多方位合作,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六十八条 资金使用条件、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高校定向培养运营补助

  1.补助条件:(1)签订政校企三方框架协议。(2)组织学生、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在校生定向培养。(3)每年组织200名以上学生到3家以上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企业开展“名企行”活动。(4)每年开展校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就业创业政策宣讲会2场以上。(5)每年开展校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专场招聘会2场以上。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

  (二)高校定向人才输送补助

  1.补助条件:(1)每年输送10名以上定向培养生到合作企业就业。(2)定向培养生与合作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

  3.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校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其中,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10名以上的补助5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20名以上的补助10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30名以上的补助15万元。

  (三)高校定向培养生就业补助

  1.补助条件:(1)参加在校生定向培养计划,且首次参加培养时,应早于毕业证书日期6个月以上。(2)与定向培养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3)在定向培养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定向培养生。

  3.补助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定向培养生最高补助3万元。在定向培养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的补助1万元;稳定就业满2年的再补助2万元。

  第六十九条 每年原则上新增补助人数不超过200名(根据资金预算调整)。同一企业每年新增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0名(同一企业符合享受补助人数超过30名的,纳入享受补助的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

  第七十条 对本节涉及的“企业”“高校”“定向培养生”说明如下:

  企业指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区内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生物技术、高端装备、美妆大健康等八大支柱产业企业。

  高校是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主;具备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且与本区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校可纳入范围。

  定向培养生是指经定向培养高校推荐且专业满足本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读学生。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第四节  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补贴

  第七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本项目适用于我省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面向技术技能岗位开展的学生学徒和技培生学徒培训。

  学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生态企业面向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吸纳的毕业年度学生,企业为学生学徒开展不少于260个学时的对应工种岗位培训,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落实就业吸收为企业正式员工的,给予企业5000元/人补贴。技培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企业面向社会招录的入职两年内青年职工,技培生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企业为技培生开展不少于260个学时的对应工种岗位培训,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证书级别,给予企业5000-8500元/人补贴。该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及中央、省、市就业资金中列支。

  本项目按照《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24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文件执行,如相关政策有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助

  第七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助项目包括猎头服务奖、场地租赁补贴、交流会展奖、运营补贴、运营业绩补助。

  本项目适用于入园机构和运营管理单位。

  入园机构是指入驻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广州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园区)并从事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与人才相关服务的机构。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广州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园区)分为核心园区和拓展园区。

  运营管理单位是指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核心园区共建协议的单位。

第一节 猎头服务奖

  第七十三条 入园机构为本区用人单位选聘高端或紧缺人才,经认定按猎头费用50%给予猎头服务奖,单笔最高3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七十四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端人才应符合最新的《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紧缺人才应符合最新的《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高端或紧缺人才的年收入(个人工资、薪金,不含劳务报酬)应达80万元以上或选聘后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项目。

  (二)高端或紧缺人才应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3年以上,且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与原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到本区另一用人单位工作服务的高端或紧缺人才,不适用本项目。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人才被多次选聘,猎头费用仅按一次计算。  

  第七十五条 已申领《措施》中的项目服务奖或引荐人才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目。

第二节  场地租赁补贴

  第七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园机构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场地租赁补贴。场地租赁补贴不超过该入园机构当年度的实际租赁支出的50%,每家机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一)核心园区入园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

  (二)拓展园区入园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

  第七十七条 入园机构的租赁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且租赁期不少于3年。租赁时间和范围以属地街道(镇、园区)备案或者由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入园机构享受场地租赁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所用途,不予补贴。

  入驻机构应在入驻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提出第一年场地租赁补贴的申请。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场地租赁补贴申请时间以此类推。

  第七十八条 2024年5月13日前入驻核心园区的单位,其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13日的“场地租赁奖”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人规〔2021〕3号,以下简称“旧政策”)执行,申请单位应在2025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2024年5月14日以后的“场地租赁补贴”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节  交流会展奖

  第七十九条 入园机构在本区举办交流会展活动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总额(扣减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奖励后)的30%给予奖励。每场活动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八十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场地须在本区,申请单位应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单位之一。

  (二)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论坛、品牌推介、行业交流、会展等高水平、高层次活动应为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涉及多省)活动,参加活动的企业应在50家以上、人数100人以上,支出费用(扣减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奖励)50万元以上。

  第八十一条 入园机构应于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四节  运营补贴

  第八十二条 对产业园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一)为提升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水平,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基础运营补贴。

  (二)入园机构当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10%以下,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额外运营补贴。

  (三)入园机构当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15%以下,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的额外运营补贴。

  (四)入园机构当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20%以下,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40万元的额外运营补贴。

  (五)入园机构当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的额外运营补贴。

  (六)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日常的运营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2024年5月13日之前按照旧政策“园区经营管理奖”执行。2024年5月14日起按本细则“运营补贴”执行。

第五节  运营业绩补助

  第八十四条 按入园机构总的运营业绩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核心园区入园机构连续三年的年营业收入合计达350亿元、600亿元、900亿元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80万元、18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章  人才绿卡服务

  八十五条 在本区创业或工作的各类人才,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落户。

  (一)申请条件: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3〕10号)、《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埔人社规字〔2023〕1号)相关规定。申请人年龄小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二)服务待遇:持卡人可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的持卡人在办理落户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其随迁子女可按规定入读本区学校,此外还可享受广州市购房、购车资格,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持卡人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双方父母还可根据有关规定申领副证,享受市民待遇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最新的申报指南或通知公告提交材料,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或通知公告为准,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本细则中各类奖励、资助、补助、补贴等项目时,应在本区正常经营或工作。

  第八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协议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单位,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停止发放奖励或资助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本区人才政策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或合同(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九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以内”“最高”“以后”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有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评选人数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细则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账户。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引进的人才或单位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细则印发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穗埔人规字〔2021〕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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