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PY0320250001;文号:番交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2-28;失效日期:2035-03-03;发布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番交规字〔2025〕1号
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番禺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8日
番禺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广州市番禺区特色停车产业化道路,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公共停车场两类。
(一)公共停车场。指在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超配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社会力量通过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或通过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新建及改、扩建的非配建式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超配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社会力量按照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规定,配建超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认定的配建数量的部分,且对外开放的按公共停车场进行运营和管理的停车位。
(二)临时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社会力量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且对外开放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共停车场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管理的项目、通过PPP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缓解停车难问题工作小组负责审议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补助相关事项。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社会力量的补助申请,按照程序对补助申请进行核查,上报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计划等。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按补助资金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指导社会力量开展公共停车场规划报建;优先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公共停车场用地。
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梳理及配合提供适宜用于建设停车场的存量土地、储备土地。
各镇(街)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负责现场核实项目类型、停车泊位数量、服务运营等情况,与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协助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 优先保障停车场用地供给。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六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下空间可以单独供应。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七条 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利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一)已办理用地手续但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用地;
(二)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暂未开发利用且不属于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
(三)已完善用地手续暂未开发建设的村留用地。
临时停车场使用期限以及有关管理要求按照土地储备、闲置土地、留用地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平面临时停车场。
第八条 停车场用地单独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长于20年;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使用年限与项目用地使用年限一致。
政府存量土地用于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租赁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九条 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具体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满足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的情况下,新增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原用地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其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要求的停车配建指标。
第十一条 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配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其中,地上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上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10%,地下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的20%。公共停车场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须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主体项目服务品质以及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不降低绿地率、区域道路交通可承载的前提下,超过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建设停车场。超配的公共停车场,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超配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超配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划拨方式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超配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应当向区交通运输局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本区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予以资金补助,按“补助标准×补助系数×车位数”计算补助资金总额。(补助标准、补助系数见附件1)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停车场规划设计方案批复(针对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项目交评批复(开展交评的项目);
(二)公共停车场总平面布置施工图;
(三)施工许可证(房建类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小型工程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相关文件);
(四)对社会开放的正式承诺书;(附件2)
(五)项目认定及资金申请表;(附件3)
(六)规划等专项验收证明(采用联合验收的提供联合验收证明),机械式停车库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七)公共停车场总平面布置竣工图;
(八)项目运营主体营业执照(依法免予办理的主体除外);
(九)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备案登记证;
存在下列情况的,还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一)利用村集体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提交村集体组织同意证明相关材料;
(二)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提交业主同意书相关材料;
(三)在其它类型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提交权利主体同意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区交通运输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转项目所在镇(街)现场核实;
(三)镇(街)到项目现场核实停车场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等,出具现场核实意见提交区交通运输局;
(四)区交通运输局提交区缓解停车难问题工作小组审议;经会议审议同意补助的项目在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原则上应当包括补助对象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补助金额及计算过程、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五)公示有异议的,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再次进行公示。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答复意见及佐证材料,视作放弃补助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申请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延期,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与申请单位签订对外开放运营5年或以上的监管协议,并抄送至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纳入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计划,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分3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占总补助额度40%、30%、30%的比例拨付。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保持运营不少于5年,在5年内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各镇(街)对辖区内申请补助的公共停车场进行日常巡查,如发现停车场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和申报情况不符,应当按照监管协议追回补助资金,并及时报告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取消该社会力量补助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镇(街)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未达消防要求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过程中,相关单位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补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的新建公共停车场可申请补助,本办法实施之前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分类补助标 准明细表
2.承诺书
3.番禺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认定及资金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分类补助标准明细表
1、对番禺区范围内,符合“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补助条件”的项目,按照补助规定和审批程序,依据停车设施类别给予定额资金补助,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
2、根据番禺区人口分布情况,设置阶梯型补助系数,从高到低共分为三类地区,其中一类地区阶梯型补助系数为1,二类地区阶梯型补助系数为0.6,三类地区阶梯型补助系数为0.4。一类地区为洛浦街、大石街、钟村街、市桥街;二类地区为南村镇、东环街、小谷围街、大龙街、桥南街、石壁街;三类地区为新造镇、化龙镇、石碁镇、石楼镇、沙头街、沙湾街。
3、Ⅰ地面停车场:指在道路红线以外的平面式停车场;对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露天停车场的按地面停车场的4倍补助。
4、Ⅱ地上停车楼:建筑在地上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用于停车的建筑,包括坡道自走式或坡道自走式与机械式组合的停车库。
5、Ⅲ机械式停车库:采用机械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
6、Ⅳ单建式地下停车库:不依附其他建筑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所,如绿地、广场等处的地下停车库。
7、Ⅴ超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库:依据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规定,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其停车位数量超过应配建指标的地下停车库。
8、Ⅵ附建式地下停车库:指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结合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库。
9、组合式公共停车场(库)按地面、地下、地上进行分类,并按相关类型标准分别计算予以补助。
10、今后如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经相关部门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补助标准可作相应修改。
附件2
(公司红色抬头公文纸)
承诺书
兹有本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位于 。现我公司承诺: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共 个(其中地上 个,地面 个,地下 个)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依法向社会公众24小时开放,不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本公司承诺以上公共停车位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向区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经营性备案,接受群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违反上述情况,本公司将自愿接受有关单位的处罚,并全额退缴政府发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
特此承诺。
公司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番禺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认定及资金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申请补助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各一份。申请补助单位在走完程序后,将资金申请表送至上述审核部门以备保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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