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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3-07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320250006;文号:穗南开科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3-05;失效日期:2025-11-28;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

穗南开科规字〔2025〕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入驻管理暂行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5日


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入驻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积极营造元宇宙产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上下游产业链集聚创新,共同推动南沙区元宇宙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南沙区元宇宙产业扶持相关政策,先行设立南沙元宇宙产业先导示范区(以下简称“先导示范区”)。为规范先导示范区企业引进、培育、退出等各项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先导示范区基本情况

  先导示范区由区统一规划,在南沙区国际人才港选取部分楼层作为集中办公区域,以免租金和物业费方式提供给元宇宙产业相关企业或社会组织进驻使用。考虑支持元宇宙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部分区域已简装提供给企业拎包入驻;其余部分提供给具备一定规模且办公场地需求较大的企业,由进驻企业自行装修,装修费用自理,满足企业个性化发展需要。先导示范区的水电网络等费用由进驻企业按相关规定分摊。

  二、先导示范区单位准入条件

  (一)拟入驻单位主营业务应属于以下元宇宙产业领域范围:基于5G高速沉浸式互联网的虚实相融的研发和应用的下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及周边外延产业;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ER扩展现实、沉浸式视觉、区块链、虚实互动、虚拟人、智能语音交互、3D数字资产等人机交互技术、沉浸式数字内容生产及元宇宙产业应用等;与元宇宙产业相关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产业升级服务、产业运营服务、活动服务、人才服务、金融服务等。重点支持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或单独新设立的企业或研究机构,以及新注册并在南沙区从事实质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入驻单位团队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含)3人。3-10(含)人规模的可申请开放式办公场地工位,10人以上可申请独立办公场地。入驻单位团队人员人数以在南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人数为准。

  (三)无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用于南沙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单位可申请入驻先导示范区,面积标准为人均最高10㎡,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500㎡,免租期限最长为3年,免租期限、免租面积以企业入驻先导示范区时签订的当期协议约定为准。

  三、先导示范区企业准入流程

  意向进驻企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递交《意向入驻企业基本信息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入驻先导示范区。入驻先导示范区时由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未签订入驻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入驻企业应在第一次签订入驻协议后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到先导示范区。

  四、进驻企业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意向进驻企业进行评审。视企业申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入驻评审专家需从元宇宙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围绕企业经营方向与元宇宙关联度、创新能力、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评审,并出具入驻评审意见。

  五、考核及退出机制

  (一)为激励进驻企业做大做强,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各企业入驻协议期满后。

  (二)考核通过的企业,可以续签合同继续享受免租政策。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应当在合同期满后迁离先导示范区。

  (三)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可以提出再次考核的申请,再次考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再次考核仍未通过的,应当在延期考核结果公示后1个月内迁离先导示范区,或自行支付逾期未迁离期间使用的办公场地租金及物业费。

  (四)为提高先导示范区的使用率,鼓励运营良好、达到一定规模的进驻企业适时退出先导示范区,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推荐其到区内其他物业或产业园区,并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及相关服务。对于无法正常经营或倒闭、破产、注销的入驻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先导示范区管理服务机构有权收回相关办公场地,对办公场地添附的相关设施,在入驻企业逾期未清理的情况下,场地物业管理方有权代为清理,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

  (五)先导示范区免租政策期满后,已入驻企业可选择期满后在1个月内迁离先导示范区或与场租方协商优先承租原有办公场地,自行支付后续租金及物业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8日。本办法在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意向入驻企业基本信息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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