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37;文号:穗建规字〔2025〕7号;实施日期:2025-04-23;失效日期:2030-04-23;发布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建规字〔2025〕7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实施,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检测合同。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督平台的在线监管;其承担的检测项目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检测能力范围;其检测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常见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方法和数量参照附件1要求开展。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同一单位工程的基桩完整性检测与承载力检测,宜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便于基桩检测不同方法之间的相关验证。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将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格与否,或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均应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和进一步抽检的方案。
对钻芯法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宜在原受检桩上原孔进行孔内摄像验证或增加钻孔进行验证检测。当未埋设声测管而无法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扩大检测时,应采用钻芯法或高应变(完整性)法进行扩大抽检。
补桩、加固处理后的桩、重新处理后的地基,均应进行抽检。检测方法应优先选用钻芯法、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平板载荷试验。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处理)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制定,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及现场检测部位(对应桩号)等。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验收的工程,可采取分区(段)进行检测,应在方案中明确各区(段)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同类地基基础的抽检位置宜均匀分布。
八、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并按要求实时传输报送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信息,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地基基础静载、平板载荷试验和钻芯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按照附件2要求,将有关检测行为的影像、数据等上传至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综合平台。
九、地基基础各分项、分部工程应按地基基础检测(或验证检测、扩大检测)方案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或经处理仍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十、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要求
2.地基基础静载、平板载荷试验和钻芯法现场检测影像、数据留存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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