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14;文号:穗医保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3-02;失效日期:2030-03-02;发布机关: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穗医保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白内障等部分疾病有关费用的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白内障等部分疾病有关费用的范围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白内障等部分疾病费用的病种及术式范围表》(附件)中的疾病(白内障除外),在具备条件的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手术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及相应术式详见附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零,由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具备条件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分别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相应术式详见附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人员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三、参保人员进行白内障等部分疾病相应手术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四、白内障等部分疾病相应手术治疗相关的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按省、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3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白内障等部分疾病费用的病种及术式范围表.doc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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