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PY0120240001;文号:番府规〔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8-24;失效日期:2029-08-24;发布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番府规〔2024〕1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术语与定义
(一)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动物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告所称养殖场是指达到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所称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主要包括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沙湾水道番禺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番禺区辖内范围)。
2.莲花山风景名胜区。
3.各镇(街)范围的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以上区域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二)非禁养区。本辖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三)新(扩)建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行政处罚权已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由属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畜禽禁养区范围的,不得租赁、流转用于畜禽养殖业。
四、印发实施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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