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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6-26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70;文号:穗交运规字〔2024〕2号;实施日期:2024-06-26;失效日期:2029-06-26;发布机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穗交运规字〔2024〕2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0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各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乘客应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定的票务规则购买和使用车票,配合工作人员查验,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车票。

  第五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进出站须使用同一张车票,确保乘车记录完整。对于使用乘车二维码等互联网乘车凭证发生进出站乘车记录不完整时,乘客应该按照补登提醒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登记或确认进出站信息和乘车费用。

  第六条 身高1.3米及以下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身高1.3米以上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七条 乘客每次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第八条 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九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行李。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对携带违禁物品、限带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及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城市轨道交通: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三)可能引起乘客恐慌情绪、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液氮、强磁化物等),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四)自行车,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本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但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禽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中禁止、限制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二条 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点燃明火;

  (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头、手或随身物品越过站台门或端墙门(高架站、地面站),强拉车门或站台门,阻止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插座;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六)损害、毁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消防安全设备设施、隔离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使用闪光灯、激光笔等影响司机驾驶;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九)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进行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十)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十一)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

  (十二)发射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十三)规避安全检查、不按通道指示进站、向付费区递送未经安全检查物品的行为;

  (十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影响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槟榔,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或未经经营单位允许进行歌舞表演、乐器弹奏、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五)在站内、楼梯、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七)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和溜冰鞋,大声喧哗或者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九)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佩戴面具和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对于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由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五条 乘客搭乘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得在扶梯上打闹、奔跑、逆行;乘客搭乘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六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候车秩序,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按指示标识排队候车,禁止插队;在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四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站台安全护栏。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七条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乘客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掉下站台或被列车挤伤。

  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站台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倡导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乘客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四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以及调整列车运行方式,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公示的安全指引操作和疏散。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所称车票包括实体票卡、二维码等有效乘车凭证,主要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行的车票、已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协议准许在城市轨道交通使用的车票以及准许在城市轨道交通使用的纪念票等特别车票。特别车票的发行公告在票务方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19〕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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