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320240021;文号:穗埔建规字〔2024〕2号;实施日期:2024-06-21;失效日期:2027-06-20;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埔建规字〔2024〕2号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关于港澳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港澳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4年6月19日
关于港澳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工程建设领域的深度合作,引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黄埔区)范围内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取得香港、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资质的专业企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港澳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认可的,可以在黄埔区范围内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黄埔区内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管理工作,区大湾区办配合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及黄埔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事宜。
第一章 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界定
第四条 在黄埔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施工企业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合法学(协)会登记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或者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施工类企业;
(三)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
(四)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黄埔区;
(五)施工类企业在黄埔区实施具体工程项目前须购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含其承接的黄埔区内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在黄埔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港澳建筑工程领域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测量师、注册园境师、香港认可人士、香港注册承建商获授权签署人以及澳门注册技术员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香港特区政府机构或澳门特区政府机构合法注册的,或者在香港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列入认可人士名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二章 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认可要求
第六条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黄埔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前,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认可,按照要求提交企业材料。
未经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认可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黄埔区直接提供服务。
第七条 香港企业申请认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香港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2-1);
(二)港澳企业派驻黄埔区人员一览表(详见附件3);
(三)由中国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香港税务局发出的商业登记材料;
2.香港屋宇署发出的注册承建商注册文件(施工类企业),香港合法学(协)会发出的登记文件(咨询和设计类企业);
3.港澳企业业绩汇总表(详见附件4-1和4-2)。
(四)申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
(五)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材料(适用于提供咨询或设计服务类企业);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材料(适用于提供施工服务类企业)。
第八条 澳门企业申请认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澳门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2-2);
(二)港澳企业派驻黄埔区人员一览表(详见附件3);
(三)由中国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材料;
2.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注册文件;
3.港澳企业业绩汇总表(详见附件4-1和4-2)。
(四)申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
(五)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材料(适用于提供咨询或设计服务类企业);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材料(适用于提供施工服务类企业)
第九条 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认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表(详见附件6-1);
(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加盖公司印章);
(三)香港专业人士注册相关材料:
1.香港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以及园境师提交对应注册管理局发出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香港认可人士,除了需要提供第1点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外,还需要在申请表中提供香港认可人士注册编号和届满日期以供查验。
3.香港注册承建商获授权签署人,需要在申请表中提供注册编号和注册类型以供查验。
(四)个人履历 (应包含教育经历、在香港或澳门本地相关工作经验及聘用机构、聘用日期、职衔等信息,申请人需签字确认);
(五)申请人与受聘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的在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六)本人一寸证件照片一张(照片应为近半年内拍摄,正面免冠,白色背景)。
第十条 澳门专业人士申请认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澳门专业人士申请表(详见附件6-2);
(二)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加盖公司印章);
(三)澳门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签发的专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签发的执业注册证书(澳门环境工程师除外)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个人履历 (应包含教育经历、在香港或澳门本地相关工作经验及聘用机构、聘用日期、职衔等信息,申请人需签字确认);
(六)申请人与受聘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的在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七)本人一寸证件照片一张(照片应为近半年内拍摄,正面免冠,白色背景)。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收到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纳申请人材料。资料获接纳的,应在黄埔区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发出认可说明,不予认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的非核心要件可以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通过限时补正达到要求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补充材料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在认可有效期内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应确保其港澳执业注册连续有效,否则认可自动失效。已认可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应当在认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在申请认可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逾期未通知的,原认可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已经认可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涉及信息变更或认可续期的,需以规定表格递交申请(详见附件7)。涉及增加认可范围的,应一并提交业绩材料的公证文书。
第三章 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对应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 港澳企业竞投黄埔区工程项目时,其资质和投标资格应根据《港澳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企业直接提供服务投标资格对应列表》(详见附件1-1)予以认可,不得突破港澳企业在港澳已完成业绩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港澳企业在黄埔区竞投工程项目时,区内各市场主体可按照港澳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的投标资格,根据港澳企业实际业绩委托选用,对其进行业绩和同等经验考核。
第十六条 已经认可的港澳施工类企业,在竞投项目时,应取得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承认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施工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在黄埔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其注册执业资格应按照本人在港澳注册类别和执业范畴予以认可。港澳专业人士具体从业范围根据《港澳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人士直接提供服务执业资格对应列表》(详见附件1-2)予以认可。
第四章 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规定
第十八条 已经认可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为黄埔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时,应当符合内地关于规划、测绘等资质认定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港澳企业驻黄埔区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港澳永久居民身份。
第十九条 已经认可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应当符合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除行业准入、资质管理以外的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港澳专业人士在黄埔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应当加入已经黄埔区认可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
港澳专业人士提供需要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港澳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加入企业的公司印章。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提供设计、咨询或监理服务的港澳企业在黄埔区承揽业务时,需购买保险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括黄埔区的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或承诺在承揽工程前2个月内补齐职业责任专业保险。
提供施工服务的港澳施工类企业在黄埔区内承揽业务时,应按照内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同时需提供符合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的银行保函,或购买保险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括黄埔区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险保期须涵盖工程建设期及保修期。
聘请港澳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证保险(IDI)。
第二十二条 港澳施工类企业应承诺其建筑工地或工程地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已完成相应的建筑业安全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
已取得香港《建造业安全训练证书》或澳门《建筑业职安卡》的人员应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建筑业安全培训课程。
第五章 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已认可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参照内地对企业和人员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认可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黄埔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或者已经认可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超过备注的业务范围直接提供服务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不予承认,并参照内地对企业和人员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已经认可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从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程度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认可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情况的监管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专业人士的认可申请,并知会香港发展局、香港屋宇署、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和相关的注册管理局及学会。已认可的,应当撤销认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通知有关港澳企业、专业人士和相关聘用方,并纳入黄埔区有关诚信记录体系。
(一)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或其他行政处罚的;
(二)专业人士在专业方面有失当行为的;
(三)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可、续期的;
(四)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的;
(五)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在黄埔区内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支持、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20〕1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备案并仍在备案有效期内的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可依法在黄埔区开业执业。已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合法备案并仍在备案有效期内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所有续期和变更申请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其在黄埔区的申请予以认可。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试行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港澳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直接提供服务投标资格对应列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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