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320240018;文号:穗埔教规字〔2024〕2号;实施日期:2024-06-12;失效日期:2027-02-07;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穗埔教规字〔2024〕2号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2024年6月12日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教育局是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引进的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是指从区外引进到本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和教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丰富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或管理经验,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的人才。分为杰出人才和骨干人才2种引进类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杰出人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取得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的,可适当放宽至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3.引进后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的杰出人才不超过50周岁,柔性引进的杰出人才不超过70周岁;
4.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5.由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校长、优秀校长,或曾任省会城市及一线城市的重点学校校长;
6.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等专业领域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课程和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力。
(二)骨干人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拟引进的骨干人才不超过45周岁;
4.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5.应具有优秀的教育理想和教育情怀,理论功底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勇于探索改革创新,教学成绩优异,成果丰硕,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管理等专业领域有突出业绩;
6.骨干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名教师、特级教师、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成果主持人;
(3)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获得者和对应项目的指导专家、教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本项规定的违法违纪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报公告发布之日):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受开除处分未满5年或其它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5.近3年内,在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6.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7.拟聘用的岗位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明确的各类回避关系情形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报名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遴选及引进
第五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每年遴选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遴选。对教学管理人员重点评价其学校战略规划、营造育人文化、打造学校特色、依法科学管理、领导学校发展等能力,主要包括在引领教学改革、开拓创新、课程建设、教师成长、学生发展等方面的业绩。对专任教师重点评价其在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精准实施国家课程、校本实施地方课程、特色构建校本课程的能力,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外实践活动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能力,主要包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在课程建设、教学规范、教学运行、教学改革与研究、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业绩。
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区教育发展实际,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具体申报人的具体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的引进分为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和柔性引进2种方式。
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的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相关规定,人事关系转入本区。柔性引进是指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不改变户籍,不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不转入人事关系,通过岗位聘用将人才吸引到本区工作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按以下方式进行岗位聘用:
(一)新引进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人才:由工作单位根据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予以聘用。
(二)柔性引进人才:由区教育局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服务对象及办公地点。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应与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协议或合同,不满5年调离本区事业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
第四章 待遇及保障
第九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可获以下资金支持:
(一)新引进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人才:杰出人才可申请税后150万元安家补贴,骨干人才可申请税后8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杰出人才可申请税后96万元生活补贴,骨干人才可申请税后3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已享受市、区人才住房的,不得申请生活补贴。
(二)柔性引进人才:杰出人才年薪参照本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最高2倍标准制定;骨干人才年薪参照本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最高1.5倍标准制定。
第十条 非本市户籍的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较近的学校就读,享受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可申请黄埔人才卡,并享受黄埔人才卡相关待遇。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的引进程序如下:
(一)拟定方案。区教育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报区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发布。区教育部门面向社会发布引进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教育部门对报名人才的有关学历、职称、荣誉及工作业绩等书面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紧缺人才候选人。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区教育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
(五)考核评价。区教育部门根据引进方案的要求,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着重对候选人的个人资历、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引进人才初步名单及类别。对拟引进的人才实行紧缺专家委员会票决制,专家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同意引进的方可启动引进程序,有竞争的按综合成绩排序确定引进对象。
(六)体检、考察、公示。通过面试者进入体检环节,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建议复查的人员,在一个月内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视为体检不合格。区教育部门对体检合格的初步人选开展考察,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教育部门将拟入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七)申办增员。签署聘任协议书或聘用合同,对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按照人事调动相关规定办理入编、入职手续。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区教育部门制定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将根据人才聘任协议或合同书,主要围绕师德表现、履职情况基层评价情况等三大板块进行自评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区教育部门在一定范围公布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者,全额发放补贴或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区教育部门将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扣发5%到10%补贴或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停发当年补贴或绩效,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应遵守本区教师(校长)相关管理制度。如违反规定,经区教育部门研究,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视情况予以解聘、取消相关支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止发放补贴或绩效,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取消本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
(三)未遵循补贴或年薪使用规定的,或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中的年龄计算截止到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人才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补贴或年薪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再由人才所在单位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区教育部门可结合本区教育发展实际,对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适当提高优秀人才补贴或年薪标准,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本细则各项目的办事(申报)指南由区教育部门局编制,另行发布。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并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细则印发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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