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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来源: 政府网        2024-06-05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64;文号:穗公交规字〔2024〕2号;实施日期:2024-07-01;失效日期:2029-07-01;发布机关: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穗公交规字〔2024〕2号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严格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行实际情况,我支队决定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30分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本市以下范围内道路通行(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仑头隧道、至南沙港快速、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长洲岛和生物岛北面、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

  四、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本通告规定起依法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中的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七、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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