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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5-30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D0320240004;文号:花人社规字〔2024〕2号;实施日期:2024-05-30;失效日期:2029-05-30;发布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花人社规字〔2024〕2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大力推进“智汇花都”聚才行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集聚花都创新创业,加快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北部人才枢纽,参照《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3〕10号)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暂行实施办法》(花府办〔2019〕10号)施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都区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 申领条件。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凡符合花都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3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

  (一)经本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含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等;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人才,或取得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人才;

  (三)工资性年收入达到广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本区企业就业的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才;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在本区汽车产业、临空产业、电子信息与新型显示产业、时尚产业、轨道交通等花都区重点产业领域从业的急需紧缺人才,由行业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或所在镇(街)、管委会推荐;

  (五)符合本区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打造广州北部增长极、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发展需要,在“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实施中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奖项、新闻报道宣传的先进典型,或区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带头人,或在区级及以上技能比赛中的获奖者,或经区级及以上人社系统相关专业人才认证的乡村工匠、花都工匠等人才;

  (六)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或创业、创新的人才,由行业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或镇(街)、管委会推荐。

  第四条  花都区人才绿卡持有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用以自住,国(境)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住房用以自住。

  (二)在本区购买自住房后,持卡人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按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相关规定,具有报名参加居住地本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具有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义务教育资格。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申报。申领花都区人才绿卡的人员,填写《广州市花都区人才绿卡申请表》,由本人或工作单位向所在辖区的镇(街)、管委会受理窗口申请,提交申领人基本申报材料和针对不同申领条件所需的专项申报材料。

  (二)初核。由各镇(街)、管委会进行初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核的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的,可再延长最长10个工作日。

  (四)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制证。

  (五)发证。制证完成后,由各镇街、管委会在3个工作日之内领取证照,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 有关事项。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绿卡的审核、制证和管理;镇街、管委会负责受理人才绿卡的申请、初核和发证;其他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花都区人才绿卡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外籍与中文翻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工作单位、本市居住地、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等内容。花都区人才绿卡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情况变更起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申请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三)申请花都区人才绿卡的,申请前3个月需通过花都区内注册的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时,与该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有效期自申报绿卡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四)花都区人才绿卡的有效期最长3年。花都区人才绿卡有效期满的,应当在期满前30天提供原绿卡复印件、续签合同和新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续期,续办程序按照申领程序进行。如申请续办时原申报条件已发生改变,则需按新的申报条件重新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五)花都区人才绿卡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提供本人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六)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花都区人才绿卡的,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花都区人才绿卡,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取消申请人及申请单位3年内申办资格。

  (七)花都区内已申领花都区人才绿卡的持卡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适用本办法相关待遇。本办法有效期满,未出台新的办法或未公告延续实施的,花都区人才绿卡持有者相关待遇持续至卡面有效期为止。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花都区人才绿卡办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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