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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5-29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62;文号:穗工信规字〔2024〕2号;实施日期:2024-05-24;失效日期:2029-05-24;发布机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穗工信规字〔2024〕2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各重要电力用户:

  现将《广州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20日


  广州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范围内的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按照“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各方职责,建立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机制,强化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依据《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本省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供电中断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条 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供电中断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供电中断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供电中断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供电中断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五条 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发挥供电企业的技术优势,按照“政府统一组织,用户自愿申报,供电企业技术审核”的程序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程序如下:

  (一)电力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用电性质,主动向区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区供电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核后上报,市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市供电企业审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二)对未主动申报的电力用户,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供电中断的危害程度,组织供电企业进行评估,协调电力用户主动申报。

  (三)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当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因功能发生变化导致不满足重要电力用户技术规范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协商确定退出名单。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具备三路电源供电,其中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具备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可以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具备双回路供电,供电电源可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四)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第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依法落实用电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标准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定期对产权所有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电工,负责受电装置的运维及操作。

  (三)随季节和运行环境变化,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例如:防风、防汛、防旱、防雷、防寒、防污、防过负荷、防外力破坏、防异物塔挂、防小动物等)。

  (四)加强保安负荷、重要负荷分类和分级管理,应依据保安负荷和重要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继电保护装置、自投装置、防倒送装置、电气闭锁装置的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解除低压欠压脱扣装置,提高用电可靠性。

  (六)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网安全运行的,用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七)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等。制定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一级、二级、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应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八)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九)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的准确性。

  (十)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立即通知供电企业,并快速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十一)依据法律等规定,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十二)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或至少满足全部保安负荷和不可中断供电的重要负荷正常启用和带载运行要求。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通过在负荷末端自行加装不间断应急电源等方式加强保障。

  (二)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三)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根据需要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自备应急电源应配置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可采用专用外部应急电源快速接口、在低压箱(柜)内设置接入点等方式,以实现外部应急电源的快速接入。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提供安全供电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基础档案数据库,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现场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使用情况、电气设备运行状况、用电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内容开展检查,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每6个月至少检查1次,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每年至少检查1次。

  (三)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做好告知工作并给予技术指导,相关检查情况应及时报送所属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四)应加强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正常运行,以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五)应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提前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六)紧急状态下,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不能保证保安负荷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及时提供支援。

  (七)重要电力用户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超过国家标准,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八)应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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