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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4-12 09:58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11;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4-09;失效日期:2027-12-20;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穗南开管办规〔2025〕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投资促进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广东省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8年)》(粤府办〔2024〕10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穗府办〔2022〕10号)的有关精神,抢抓商业航天发展机遇,加快构建航天产业生态,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广州南沙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认定的商业航天领域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

   第一条 研发创新支持。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大于1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的比例超过10%的、超过30%的商业航天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支出额的10%、2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范围内,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 航天器生产发射奖励支持。对在本区生产制造的商业航天火箭成功发射,按火箭数量100万元/枚给予整箭制造企业奖励,每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本区生产制造的商业卫星成功入轨后,按卫星重量给予卫星制造企业1万元/公斤奖励,单颗卫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保险贴费支持。对商业航天企业在本区生产制造的火箭、卫星所购买的航天保险,按上一年度保险费用50%予以补贴支持,每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第四条 频率资源申请支持。支持商业航天企业取得卫星频率,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予以50万元/份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规模化发展支持。对商业航天企业经营状况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于次年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第六条 产业联动支持。鼓励火箭、卫星产业协同发展,采购商业航天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本年度订单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按其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空间要素保障支持。对商业航天企业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出金额;对商业航天企业租赁工业厂房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出金额。企业同时租赁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的,则合并计算场地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场地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截止至政策期满之日,补贴期限最高为3年。

   第八条 多元融资支持。商业航天专项基金直接持有商业航天企业股权超过3年且持股比例大于1%的,对于其受托管理该商业航天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申请时持股满3年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单个投资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大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2023年12月2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3〕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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