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商网-产业地产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产业资讯 > 广州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1-17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05;文号:穗南府办规〔2025〕4号;实施日期:2025-01-14;失效日期:2028-01-14;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穗南府办规〔2025〕4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发展重点承载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或研发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推动科研成果赋权改革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激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对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改革,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案例的,每项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孵化科技企业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对新孵化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分别给予该高校(科研机构)及该孵化企业各1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支持企业承接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南沙实施转化,对签订技术交易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且已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购买方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加大青年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实施南沙科学城“图南之志”青年创新创业计划,探索“补改投”形式支持青年在南沙创新创业,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新人才,在创业启动资金、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创业在南沙,发展在南沙”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和聚集效应。具体由本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搭建成果转化服务生态

  (一)打通“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品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实现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应用场”的跃迁,自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平台)获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次年起,按广州市支持标准给予1:1绩效评价后补助,同一依托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科研院所及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纪(理)人,获得聘用后在本区连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并促成本区企业技术交易的,按照聘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技术经纪(理)人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一)发挥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杠杆放大财政资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类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母基金对合作子基金最高出资金额1亿元,针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50%。

  (二)充分用好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对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给予25%的补偿。

  (三)对向本区科技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向本区科技企业开展天使投资业务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在企业首两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其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本实施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拨付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条款的申报指南由本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本办法的申领兑现程序、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属于事后奖补,自办法印发实施当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事项依照办法规定进行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到期前,本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7

    赞一个

  • 7

    踩一下

本文转载来自:政府网,不代表产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产商网,电话:4008-338-308;邮箱:dichan001@qq.com

推荐项目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