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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12-29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320240016;文号:穗南教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12-27;失效日期:2026-01-03;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穗南教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镇(街)、各幼儿园:

  《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已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修订,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学前教育资助力度,减轻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结合南沙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含不满7周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等。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低保低收入贫困家庭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等证件之一。

  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有效认定材料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需载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4.满足优抚条件的儿童、烈士子女。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烈士子女证明等。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有相关证明):父母一方为残疾人;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受灾严重、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父(母)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等。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未超过本区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含不满7周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等。扩大类资助对象的申请条件参照第一类执行。

  (三)第三类:工作补助

  对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幼儿园给予工作补助。

  二、资助标准

  (一)第一类、第二类资助对象

  1.广州市户籍:10000元/学年/生;

  2.非广州市户籍常住人口:1300元/学年/生。

  3.已领取免费教育资助的残疾幼儿,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二)第三类工作补助

  补助标准为:6000 元/学年/生,工作补助下拨到幼儿园,可用于增聘保教人员、发放教师补贴与交通补贴(在编教师除外)、添置儿童图书和玩具等。

  三、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由上级安排加区财政补充统筹。

  四、申报与审核

  学前教育资助按学期申请,幼儿园在每年秋季招生时将本办法告知每位入园幼儿家长或其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办法。

  (一)受理申请。每年3月及9月,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初审。幼儿园成立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受理的资助申请及证件进行认真核对,汇总资助幼儿名单及资料送所在镇街托幼办复核。

  (三)复核。镇街托幼办对幼儿园报送的资助幼儿名单进行复核后送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会审。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民政、区总工会、区残联等行政部门对资助幼儿名单进行审核。

  (五)下达资金。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助资金下达给区属幼儿园和镇街。

  (六)发放。各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发放资助经费。区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统一签领表,由家长签领确认,签领表由幼儿园存档备查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是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民政、区总工会、区残联等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民政、工会、残联、各镇街要积极协助。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并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资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强化资金管理

  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资助,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月3日,《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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