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LW0120240001;文号:荔府规〔2024〕1号;实施日期:2024-12-27;失效日期:2027-12-27;发布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荔府规〔2024〕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不断吸引人才集聚,现将修订后的《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联系人:温良苑,联系电话:020-81580718)
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为荔湾高质量发展多做贡献,推动荔湾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通过选拔方式确定。
第二章 选拔数量和范围
第四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实行滚动选拔,每3年为一周期,每次选拔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荔湾区事业单位、在荔湾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中,为荔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
第六条 经荔湾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人才,以及年龄未满65周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市高层次人才、在站博士后等,可自然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不受选拔名额限制:(一)在荔湾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二)在荔湾区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企或市属驻荔湾区国企工作;(三)来荔湾区自主创业;(四)在中央、省属、市属驻荔湾区事业单位或中央、省属驻荔湾区国企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当前正在承担荔湾区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2.当前正在担任荔湾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3.所在单位与荔湾区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除符合第六条人员以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同时,选拔前3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前三名技术承担者。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荔湾区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者。
(三)来荔湾区创业发展的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所带的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项目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在实际应用或生产中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良好的发展前景者。
(四)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荔湾区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五)精通法律、金融、财会、经贸、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或旅游策划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解决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担任市以上行业学会、协会重要职务者。
(六)能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与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运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市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管理者。
(七)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市、区享有一定名气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八)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担任市以上行业学会、协会重要职务者。
(九)长期从事传统中医、烹饪厨艺、手工艺品制作等行业,具有行业公认的特色技艺,社会效益和影响较大,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组织评选的技术能手等称号者。
(十)在荔湾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环境整治中,投入技术、项目、资金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型工业发展、城区综合整治建设,为增强荔湾经济实力、构建宜居城区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程序: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选拔通知,个人所在单位研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二)推荐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为中央、省属或市属驻荔湾区单位的,按照行业分类由区内相关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选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参选人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及结果报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对审议同意的人员进行公示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四)在3年周期内(选拔结束至下一次选拔前)申报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第六条的,纳入当届特贴人员名单并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第五章 津贴标准及待遇
第九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区政府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期为3年。在管理期内,由区政府发放每人每月1000元特殊津贴,并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和3年内安排一次外出学术休假。体检由区卫生健康局安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参照当年度荔湾区区管处级干部体检项目。
第六章 管理及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联系制度,通过座谈会和走访等形式,了解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他们对荔湾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推荐他们参加国家、省、市、区高层次人才选拔,为人才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在工作、生活上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坚持用事业、感情和待遇留人。
第十二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区各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当选后,须填写《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任务书及考核表》,与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管理期内的科研、技改、项目开发和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等方面的目标任务,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支持配合措施。管理期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其主管部门对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取消、停发或暂停发放特殊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
(二)管理期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
(三)管理期内已不具备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
(四)管理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
(五)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六)管理期内因工作调整、变动或退休而离开荔湾区企、事业单位工作者,停发特殊津贴。
(七)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去世的,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发特殊津贴。
(八)管理期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暂停发放特殊津贴。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各责任单位依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荔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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