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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12-27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320240034;文号:穗埔建规字〔2024〕3号;实施日期:2024-12-26;失效日期:2028-12-31;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穗埔建规字〔2024〕3号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镇街,区府属各单位:

  《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6日

  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广州市高质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4747)等有关规定,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增设电梯补助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黄埔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七层及七层以上(以不动产上登记的房屋总层数为准)多业主无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农村自建房、单一产权住宅、叠墅、预留电梯井道住宅、小产权房和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全面改造的项目范围的住宅增设电梯以及更换电梯设备的不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我区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其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由区(镇)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补助条件】 辖区内7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楼宇实施增设电梯的,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批复的成片连片加装电梯试点方案并完成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成片连片加装电梯为联合验收)、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及城建档案移交回执的,可向属地镇街申领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 对于自行申请规划许可的增设电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加装电梯台数进行补贴(采用悬空底坑技术的电梯即“不落地”电梯台数除外)。

  经成片连片加装电梯方案批复后实施的增设电梯项目按照加装电梯台数补贴,成片连片加装电梯实施小区中自行申报的增设电梯项目按照前款标准执行。

  对于符合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政府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补助资金由增设电梯全体出资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完成竣工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成片连片加装电梯为联合验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城建档案移交回执后,由本单元(幢)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授权委托一名业主代表为申请人,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或《成片连片加装电梯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五)增设电梯业主授权申请人办理补助经费申请的委托书(原件,签名盖手指模)、申请人的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补助资金划入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

  (七)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签名确认的电梯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方案(原件);

  (八)《城建档案移交回执》(《城建档案移交书》或《城建档案保管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户分摊费用财政补助。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被录入开工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至补贴申请期间每月是黄埔区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批复的成片连片加装电梯试点方案)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按照实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财政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原则上要求同一台电梯项目所有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同时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户分摊费用财政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户分摊费用财政补助申请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详见附件2,原件);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有效《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费用分摊比例书面协议及支付费用账单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成片连片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批复、开工备案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

  第六条【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一)各镇街审核

  1.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助情形和层数,并在《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申请表》上加具是否同意申请拨付补助经费的意见。

  2.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户分摊费用财政补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报送区民政部门核实申请家庭困难群众身份。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困难群众身份进行核实后,将核实意见反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区民政部门核实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重点核实每户分摊费用、实际支付情况,并在《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户分摊费用财政补助申请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上加具是否同意拨付补助经费的意见,同时抄送区财政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资金拨付。

  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镇街在通过审核、同意拨付补助经费并完成财务审批手续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开户账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补助资金使用要求】 按照国家财政资金使用要求,本项财政补助用于因增设电梯工程设计及报建、购买电梯设备、电梯安装、增设电梯造成对原建筑、设施、设备等修复工程,以及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实行专项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补助资金监管】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区民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户分摊费用财政补助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身份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发放和使用工作,区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实施条款】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领指引的通知》(穗埔建〔2021〕213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符合原政策规定的情形,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及增设电梯审批和验收相关工作的政策发生变动,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申请表.docx

    2:黄埔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每户分摊费用财政补助申请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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