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120240012;文号:穗埔府规〔2024〕12号;实施日期:2024-11-22;失效日期:2029-11-21;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穗埔府规〔2024〕12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黄埔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黄埔区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黄埔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一)河湖
全区河涌110条、人工湖2座、降等水库6座、规划调蓄湖11座。
(二)水利工程
全区水库19座、水闸33座、泵站10座、堤防753.57公里、人工湖2座、降等水库6座。
二、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河湖管理范围
1.横向范围。
横向范围包括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护堤地范围为已达标或规划堤防的堤顶算起外延十至三十米。
2.上下游范围。
上游起点以各支流源头或行政分界线来确定,无调查资料时可按规划范围确定;下游终点依次按行政分界线、支干流(河海)分界线、工程范围或规划范围确定。涉及跨区或市管工程的河道上下游或主支流分界线原则上以工程止点或规划止点来确定。
(二)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小(1)型水库二十至三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十至三十米;小(2)型水库十至二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十至二十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保护范围。
(1)工程区:大型及中型水库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小型水库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五十米;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水闸工程
1.管理范围(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上、下游三十至五十米,两侧宽度十至三十米。
2.保护范围:水闸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四)泵站
1.管理范围(工程区):泵站工程区主体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泵站(设计流量≥50m3/s或≥10000kw)主体建筑物外五十米,中型泵站(设计流量:≥10m3/s且<50m3/s或装机功率≥1000kw且<10000kw)主体建筑物外三十米,小型泵站(设计流量<10m3/s或装机功率<1000kw)主体建筑物外十米。
2.保护范围:泵站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五)堤防工程
1.管理范围(工程区):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珠江、东江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2.保护范围:工程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
三、管控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5.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6.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四、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范畴,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本公告按照统一的标准划定,对局部区域确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六、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管理范围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2.黄埔区水利工程划界清单(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湖泊).docx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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