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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版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11-22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Z0320240009;文号:海版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11-21;失效日期:2027-11-21;发布机关:广州市海珠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海版规字〔2024〕1号

广州市海珠区版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海珠区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海珠区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版权局

2024年11月14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总则】为促进海珠版权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文化繁荣,形成“激励创造、依法保护、有效管理、强化服务”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东省版权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版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珠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版权企业奖励】积极鼓励新增版权企业,推动存量版权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新增版权企业,新增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且成长性良好,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存量版权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版权创新发展成效显著,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措施有效期内逐级达到对应营收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条 【版权人才奖励】以数字经济为重点,鼓励企业引进、培育国际国内知名的版权领域重点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版权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版权企业,经评审后择优给予企业1-2名重点人才引进补助名额,每引进一名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引进补助。

  第四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鼓励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对作品获得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证书并获得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超出广州市政府资助件数标准之外的部分可给予资助。资助的金额标准如下:

  (一)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

  (二)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25元,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75元。

  (三)建筑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275元,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175元。

  (四)摄影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70元,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45元。

  (五)视听作品:广东省版权局颁发证书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300元,自然人资助金额为每件200元;国家版权局颁发证书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助金额为每件100元。

  同一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不超过50件,同一自然人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不超过10件。对全国或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单位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国家、广东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国家、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资助作品件数可适当增加。全区每年对登记作品著作权进行资助的件数总额控制在1500件以内。

  第五条 【版权示范创建奖励】支持自然人、企业或机构积极创建版权示范项目,创作优秀版权作品,提升版权创新水平。

  (一)对新获评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单位的奖励标准:对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广东省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三)对版权作品被国家、省版权主管部门新评选为优秀作品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国家(含中国版权协会)、省版权主管部门表彰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六条 【组织团体扶持】支持组织团体为繁荣发展版权产业、文化产业服务。对本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团体,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一)有固定办公场地,有成文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二)本年度举办产业交流、政策宣讲、宣传培训等服务海珠版权企业、文化企业的活动不少于4次,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20家;

  (三)本年度组织举办区级以上规模的数字文化、动漫影视、书画艺术、音乐戏剧、非遗文化等版权产业、文化产业领域大型活动不少于1次,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100家;

  (四)配合区版权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动态分析或提交政策建议报告,供其决策参考。

  第七条 【版权服务工作站扶持】支持企业、园区或机构建立版权服务工作站,向社会提供版权服务。对本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版权服务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一)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二)提供版权保护宣传服务,进驻国家级、省级重点展会开展版权保护宣传服务不少于30日或进企业园区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

  (三)提供著作权登记、纠纷调解或法律咨询等日常社会服务;

  (四)拥有版权展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版权展示内容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八条 【版权贸易扶持】

  支持有条件的版权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有序扩大出版物、电影、电视剧、动漫游戏等领域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上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版权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一)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版权创新发展成效显著;

  (二)版权贸易出口额达到500万元;

  (三)出口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元素。

  第九条 【版权保护管理服务】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整合版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力量,对侵权盗版案件进行快查快办;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加快版权创新发展研究,鼓励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版权保护;对重点版权企业,每年提供软件正版化业务培训,提升软件正版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附则】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市海珠区从事版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本措施所称“版权企业”是指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的核心版权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自版权领域。本措施所称“机构”是指非企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措施所称“组织团体”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受奖励的企业,达到奖补条件的时间均应在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10月19日印发的《广州市海珠区促进版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海版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措施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由广州市海珠区版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版权局 2024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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