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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8-16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40006;文号:穗南府办规〔2024〕3号;实施日期:2024-08-01;失效日期:2029-07-31;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穗南府办规〔2024〕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残联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区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助对象为持有南沙区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扶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扶助领域包括:生活资助、康复资助、托养资助、无障碍资助、教育资助、创业资助、人才奖励等。

第四条 区残联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区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和各镇(街)、村(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

第五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边家庭”)的情况认定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残疾人在办理低保、低边家庭情况认定时,本办法的扶助款物不计入其家庭或个人收入。

第二章 扶助项目和标准

生活资助

第六条 对低保、低边家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200元/人·月。

第七条 每年春节、中秋节分别向全体残疾人发放2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每年“六一”儿童节向全体残疾儿童发放3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康复资助

第八条 对精神障碍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及住院治疗予以资助。

(一)对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予以资助,资助标准:300元/人·月;

(二)在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住院治疗的重症精神残疾人,扣除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各类医疗资助后个人负担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含)的标准资助,每年在资助限额内不限资助次数。

第九条 对0-14岁的脑瘫、孤独症及智力、听力、视力、肢体残疾等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服务予以资助,资助标准:2000元/人·月。

第十条 对肢体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服务予以资助,资助标准:800元/人·月。

第十一条 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程度评定及出诊费用每人最高资助300元(含)。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者申请居家肢体残疾评定时,经评估符合居家肢体残疾评定条件的,可申请由区内定点评残医院提供居家肢体残疾评定服务。

托养资助

第十三条 对寄宿托养的残疾人给予资助。

(一)低保、低边家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每人每月资助金额最高3500元(含),不累计不滚存。

(二)非低保、非低边家庭的成年无收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每人每月资助金额最高2500元(含),不累计不滚存。

无障碍资助

第十四条 发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维修补贴,补贴标准:300元/辆·年。

第十五条 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残疾人信息消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300元/人·年。

教育资助

第十六条 残疾学生因受本区特殊教育条件限制,必须跨区就读于公办特殊教育学校的,给予每学生每年1800元的交通资助。

创业资助

第十七条 对创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的残疾人予以资助。在经济实体存续期间,可申请50%自用场地租金资助,资助金额每年最高30000元(含),连续3年。

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 对各类残疾人才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内由区残联组织参加国际、全国、省、市、区体育运动会取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

1.参加全国性运动会。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5000元,其他名次1500元。

2.参加省运动会。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500元,其他名次500元。

3.参加市运动会。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其他名次200元。

4.参加区运动会。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1000元,第三名500元,其他名次100元。

5.在国际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或在团体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由区残联另行报请区政府确定奖励标准。

(二)对当年内由区残联组织参加国际、全国、省、市、区展能、展艺、展才比赛取得名次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同体育比赛标准。

(三)对通过全国统考、人社部门评定、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可的职称自主评审权)内部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不含政府编制内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扶助资金由区和镇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区残联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扶助各项措施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级扶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管理、划拨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和上报工作、服务监督工作,本级扶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划拨工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各项扶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扶助项目和标准,由区残联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扶助金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优先利用省、市残联、民政、卫生部门现行的各项优惠、扶助政策。本办法没有包括的扶助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省、市现行文件执行,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对残疾人扶助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8月5日印发实施的《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9〕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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