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120240006;文号:穗埔府规〔2024〕6号;实施日期:2024-07-05;失效日期:2026-12-31;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穗埔府规〔2024〕6号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目的及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农村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农户(个人)、农村创新创业人员等参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各类主体。
第二条【粮食安全】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确保区属国有粮库2025年建成投入使用,有效减少粮食损耗,降低储粮成本。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
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力扩种大豆和油料作物,落实种粮补贴,对单造粮食种植面积15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水稻按每亩700元/造给予补贴,大豆和油料作物按每亩800元/造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进行遴选,每年财政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最高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区财政给予最高1:1配套,但财政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对国家、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农作物获得国家、省新品种审定(登记)的,分别给予第一育成单位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政策有效期内,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将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耕地(含鱼塘、园地)、林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户(转出方)分别按每亩500元/年、100元/年给予补助;农业经营主体(转入方)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云”平台流入土地经营权且合同年限5年以上的,分别按每亩500元/年、100元/年给予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流转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镇)
第三条【耕地保护】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力度,实现良田连片,严守耕地红线。占用耕地必须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以及“耕地双平衡管控”,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全面推行田长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耕地保护新机制。(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镇)
加大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入最高可提升至8000元。在洋田、新田、岭头、大吉沙、长洲等片区打造不少于2000亩“黄埔实验田”,优先保障农业重点攻关项目用地(田)需求。(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科技赋能】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现代农业装备和种业等农业发展技术瓶颈,每年安排1000万元,遴选不超过10个农业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对成功攻克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项目须在本区进行成果孵化转化。(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
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立项资助的农业科技项目,分别按立项扶持金额的100%、50%、3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在本区实际运行的科研机构,开展“好种子、好技术、好装备”的展示与推广,其农业科研成果实现产业转化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
稳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及运行,实现规模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相关产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后,通过年度运营任务评估,农业装备与服务产业园每年新引进社会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种业产业园每年新引进社会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个产业园每年分别按当年撬动社会资金投入的1/3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用于产业园持续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积极融入生物经济先导区建设,建立生物农业产业集群,制定生物农业专项政策,打造生物农业产业聚集区,汇集生物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生物医药科研平台和公共服务配套资源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
第五条【用地保障】探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灵活运用政策工具,以“全地域、全要素、全周期、全链条”为实施路径,推进本区农用地整治优化、建设用地集约提质、生态空间修复。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门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建立区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库,积极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市乡村振兴专项用地指标。将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纳入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确保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
采用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乡村振兴点状供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相结合的方式,创新供地路径,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镇)
第六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推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到期后延包,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稳定;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步构建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多举措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探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街镇)
用好用足城市更新政策,盘活低端低效集体用地,探索集体物业招商与城市更新方案融合,实现集体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村级工业园升级、集体资产公司化运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多种模式,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镇)
精准务实培育乡村产业,积极导入现代产业项目。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实施农民增收促进行动。鼓励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经联社配合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对引入制造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每引入一家企业给予经联社2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个经联社每年扶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投资促进局、相关街镇)
第七条【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整村授信模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资金参与本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和乡村振兴项目,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农业农村局)
对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和美乡村】大力推进“百千万工程”典型村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强化产业支撑,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通过村村连、村镇连、村产连、村城连等方式,实现村强民富发展目标。对承担典型村建设任务的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街镇)
优化提升村庄规划,通过自主拆旧建新等方式,鼓励村民按统一标准建新退旧,规范农村宅基地分配和农村建房,加强村庄和农房风貌指引、管控,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街镇)
鼓励通过做地收储、土地置换、规模腾挪等方式,打破行政自然村边界,实施跨村域融合改造,实现建新区成片连片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更新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街镇)
鼓励发展农村数字经济,建设智慧低碳乡村,推广智慧医疗进村等惠民服务,探索建立“一屏观全景、一图治全村”的标准化智慧服务平台,建设未来乡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相关街镇)
深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统筹布局,推进农村地区少年宫、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医疗卫生、托育、养老、供销、农技推广、社区服务和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供销联社、相关街镇)
吸引社会力量,多元参与乡村建设,引导规划设计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充分发挥资本、技术、人才和市场优势,助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城合作事务办、相关街镇)
第九条【乡村治理】加大乡村治理人才的引育力度,鼓励通过聘用等方式吸纳乡村CEO、新乡贤等进入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乡村振兴顾问等岗位,积极培育一批乡土专家,大力推动乡村工匠队伍建设,支持建设乡村振兴智库,壮大乡村治理人才力量。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创办民宿或农家乐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镇)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利用乡村治理积分制,推动人居环境、基层治理、乡风文明、和美乡村等重点工作,发挥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实体平台作用,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和矛盾纠纷调解的积极性。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示范创建和平安乡村建设,支持创建全国、广东省文明村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国美丽宜居村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广东十大美丽乡村以及全国、广东省美丽庭院。(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信访局、区妇联、各街镇)
第十条【基层组织建设】支持村党组织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党组织结对共建乡村振兴示范点,加大在现代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中建立党组织力度,探索在新乡村示范带和农业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积极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镇)
加强街镇、经联社、经济社三级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经济社社长履职监督,逐步提高经济社社长队伍中的党员比例,确保实现党员占比不低于90%。选树一批“乡村振兴担当作为好支书”,专项招录优秀乡村“头雁”进入街镇干部队伍。优化农村集体干部薪酬与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工作绩效挂钩的激励考核机制,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按一定比例上浮干部薪酬;对在乡村振兴和“百千万工程”中表现突出的经济社干部,经考核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农业农村局、区“百千万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镇)
第十一条【附则】引入国内外院士、世界一流、国内顶尖人才的现代农业项目,突破现代农业重大技术瓶颈、产业瓶颈的项目以及需要特别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扶持。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获得认定或评选的,按相应标准扶持差额部分。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承担。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停发或追回扶持资金、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规〔2023〕7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穗埔农规字〔2021〕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印发前的本区其他规定,与本措施不符的,按本措施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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