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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7-08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78;文号:穗建规字〔2024〕16号;实施日期:2024-07-04;失效日期:2029-07-04;发布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建规字〔2024〕1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日


  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  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

  (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

  (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专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中,载明专户银行准入数量、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参与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前款公告资格要求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由局工作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专户银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备财务、金融等专业知识的外部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负责全市专户银行准入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参与银行进行资格准入审查,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专户银行并公告。

  第七条  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存储利率,应当符合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政策、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等相关规定。

  维修资金存储利率可以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政策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自律约定等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专户银行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拟调整存储利率等相关事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综合考虑专户银行利率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八条  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专户银行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专户银行签订广州市专户银行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公开选择专户银行。

  服务协议应当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特别约定:

  (一)维修资金存储的活期协议利率、定期协议利率以及利率调整机制。

  (二)利息支付的方式、时间等。

  (三)对存储在未入选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转出的方式、时间等。

  (四)维修资金分配的方式、时间等。

  (五)专户银行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维修资金的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对账等工作。

  (六)专户银行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考核;接受考核结果相应的奖惩,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归集资金总额、减少归集资金总额、暂停定期存款业务、取消专户银行资格、转出全部存储资金。

  (七)专户银行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专户银行名单后,未入选的原专户银行应当按原服务协议约定将存储的维修资金全部转出,转出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新服务协议约定分配给其他专户银行。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原则,对专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对专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考核以12个月计算1个考核年度,考核年度的起始时间自服务协议生效当月开始。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总分的50%。综合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考核方案对专户银行进行日常考核,并建立考核台帐。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办理、财务管理、网点管理等方面。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考核台账定期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年度考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协助。考核内容包括利率水平、资金存量、协助管理等方面。

  专户银行对其年度综合考核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专户银行的下年度维修资金分配额度与上年度综合考核总分排名挂钩,按照排名从高至低阶梯式递减。专户银行的上年度综合考核总分排名越高,该银行下年度维修资金的分配额度越多;专户银行的上年度综合考核总分排名越低,该银行下年度维修资金的分配额度越少。

  第十条  专户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停止该银行的维修资金业务,取消其专户银行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及时收回已存储的全部维修资金。

  专户银行资格被取消的,该银行不得参与下一轮专户银行竞争性选择。

  第十条  如发生或可能发生所有专户银行均不能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资金存储相应义务的特殊情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采取《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临时专户银行、存储利率和服务期限。

  临时专户银行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3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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