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63;文号:穗金管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5-31;失效日期:2029-05-31;发布机关: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穗金管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市,助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的要求,设立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按法定程序纳入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注重绩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申报人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职责分工或者约定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各项工作。
(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报批、清理,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项目绩效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信息公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三)申报人按照申报指南及约定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资金用途要求,配合相关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统计等工作。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定勤勉尽责,承担相应责任,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水平,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推动广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广州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主体;
(二)奖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增资扩股;
(三)补贴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企业;
(四)奖励风投创投机构;
(五)奖励促进广州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六)补贴普惠金融项目;
(七)补贴绿色金融项目;
(八)补贴农村金融项目;
(九)补贴融资租赁项目;
(十)奖励金融人才项目;
(十一)补贴金融图书“金羊奖”项目;
(十二)补贴入驻国际金融城的金融机构;
(十三)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调整使用范围或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设立或调整支持事项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个人。
(二)依法核准、备案或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申报条件等要求。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三)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四)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申报人在申报时应按约定对有关义务作出承诺。
第十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报。申报人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要求,除涉及需要保密或重大敏感事项的项目,其余具有普惠性或事后奖补性质的项目均通过“粤财扶助”平台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
(二)审核。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通过“粤财扶助”平台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具体项目进行核查,对复审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经集体研究确定;超出审查权限的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办理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制定绩效目标,并根据项目库管理要求在入库时细化方向。对于在当年6月30日前仍未细化到用款主体和明细内容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办理回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一年一定”的原则,对项目储备不足、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或不具备支出条件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将资金拨付到申报人的申领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发现与既定目标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市财政局适时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记录保存审批环节相关材料,做到全过程可查询。
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查人员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申报人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穗府令第204号)等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八条 申报人按照约定履行下列事项:
(一)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用于促进自身发展,根据本办法要求就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开展年度自评,并于次年1月底前按约定将自评材料反馈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接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督。
(二)按约定接受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分配情况、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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