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商网-产业地产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产业资讯 > 广州 >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4-19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36;文号:穗教规字〔2024〕3号;实施日期:2024-03-05;失效日期:2029-03-04;发布机关:广州市教育局。

 

穗教规字〔2024〕3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现将《广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24年3月4日

 

 

广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市、区教育局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凡经市、区教育局审批且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下同),适用本办法。

当年度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区教育局会同本区体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指导思想,坚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依法监管、查漏补缺、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并对区教育局年检工作进行指导。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教育局分别负责本级机关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结论确定、结论公告、数据统计和总结工作;负责年检过程中的问题整改、申诉受理工作。

第六条  年检内容

(一)学历教育学校年检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2. 党团组织建设、制度落实及活动开展情况;

3.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 师资队伍建设和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5. 教育教学活动和“双减”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开展情况;

6. 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和校车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7. 财务管理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

8. 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奖励、处罚情况;

(二)幼儿园年检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2. 党团组织建设、制度落实及活动开展情况;

3. 和谐校园、安全稳定、校车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开展情况;

4.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5. 师资队伍建设及人员配备情况;

6. 保教工作开展情况;

7. 财务管理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和现金流动情况;

8. 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奖励、处罚情况;

(三)培训机构年检主要内容: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2. 党团组织建设、制度落实及活动开展情况;

3.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 师资队伍建设和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5. 安全稳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6. 按纲教学、遵守招生政策和考试纪律情况;

7. 规范收退费管理情况;

8. 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奖励、处罚情况。

第七条  市、区教育局年检应以《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为标准。

第八条  民办学校在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年检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

第九条  民办学校在自查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年检平台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并准备以下年检材料:

(一)对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内容三级指标逐条对应的佐证资料;

(二)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条  核查环节分为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材料核查:市、区教育局根据职责对民办学校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决定是否退回和要求补充资料;如不进行现场核查,则对民办学校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并打分,形成年检结论建议。

现场核查:市、区教育局根据职责在材料核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民办学校组织现场核查并打分,形成年检结论建议。

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市、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二条  市、区教育局应以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量化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局应当在官方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通报民办学校年检结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市、区教育局在发布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公告前,应先将年检结论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民办学校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年检结束后,市、区教育局应根据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区教育局应将年检结论报市教育局备案。

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在副本上保留上一年度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五条  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民办学校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所属教育局。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第十六条  年检是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抓手。年检结论将作为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科研立项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建档。

民办学校填报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有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年检者,应在年检工作开始前申请延期年检并获得所属教育局主管部门同意,否则视为未参加年检。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在年检过程中,年检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情形的,民办学校可书面向所属教育局或有关部门反映。经所属教育局核查属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虽参加年检但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降低一档或判定为“不合格”;对年检材料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43

    赞一个

  • 46

    踩一下

本文转载来自:政府网,不代表产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产商网,电话:4008-338-308;邮箱:dichan001@qq.com

推荐项目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