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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10-19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D0220240002;文号:花府办规〔2024〕2号;实施日期:2024-10-14;失效日期:2029-10-14;发布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花府办规〔2024〕2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花都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细则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最小应急单元成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负责,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  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八条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申请评定委员会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出现票数相同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将其事迹在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区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3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5万元至2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万元至5万元抚恤奖金;

  (三)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视情况颁发500元至2万元奖金。

  第十四条  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确认后,对符合《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向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市级奖励。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情、伤残鉴定,应由申请人或举荐人在提出书面申请前,或者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通知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伤残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第十六条  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一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一并垫付丧葬费。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并有受益人的,有关费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监护人适当承担。

  第十八条  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享受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同等的奖励和保障;已经在见义勇为行为地领取相关抚恤奖金的,且领取的金额低于我区同等条件下抚恤奖金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后予以补足。

  第十九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二十条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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