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TH0120240001;文号:穗天府规〔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9-27;失效日期:2029-09-27;发布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穗天府规〔2024〕1 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严控野外火源,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特别防护期
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高火险区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防火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间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法行为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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