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320240008;文号:穗南开商务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6-26;失效日期:2024-12-31;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商务局。
穗南开商务规字〔2024〕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4年促进批发零售业稳增长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4年促进批发零售业稳增长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24年6月26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4年促进批发零售业稳增长措施
为激发批发零售业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进南沙批发零售业在2024年稳步增长,实现“引增量、扩存量”,根据《广州南沙强信心激活力促经济若干措施》(穗南开管办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工作安排,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机构、园区等扶持对象。
第一条 发展壮大奖
在2024年,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
(一)批发业企业2024年上半年销售额比2023年上半年销售额增量1亿元(含)至2亿元、0.1亿元(含)至1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批发业企业2024年全年销售额比2023年全年销售额增量1亿元至10亿元的,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50万元封顶。零售业企业2024年全年销售额比2023年全年销售额增量5000万元至10亿元的,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封顶。此奖励与本条第(一)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条 产业集聚奖
在2024年,对招引批发零售业企业入驻办公楼宇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并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租赁合同(自2024年起计算)的运营主体,按入驻企业规模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一)批发业企业入驻后在政策有效期范围内2024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入驻后在政策有效期范围内2024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引进1家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季度结算。
(二)批发零售业企业入驻后在政策有效期范围内2024年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每有1家达到上述规模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年度结算。此奖励可与本条第(一)项叠加。
附则
(一)享受本措施奖励的批发零售业企业若同时满足《广州南沙强信心激活力促经济若干措施》《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相关规定,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减。
(二)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对恶意套取政府政策资金的企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高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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