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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2-26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04;文号:穗城管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1-15;失效日期:2030-01-15;发布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穗城管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继续保持监管力度,持续提升环卫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养水平,加大前端作业车辆设备规范化管理,提升我市环卫作业和管理精细化水平,现将《广州市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7日


广州市环境卫生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确保各类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升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是指分别用于本市环卫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和设备。

        环卫作业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用于本市环卫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环卫作业设备是指需要在公共道路行驶的,除环卫作业车辆外的用于本市环卫作业的各类非机动车辆和设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环卫作业车辆和环卫作业设备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环卫作业车辆包括:各类生活垃圾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环卫作业设备包括:各类生活垃圾清运三轮、四轮车;各类道路清扫冲洗、洒水设备;环卫巡查小型设备。

        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上范围内容,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

        第四条    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对车辆、设备编号,喷涂专用标志标识,保障运营安全和作业效率。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标志标识和编号规则;统一全市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总体色调和号牌样式;制定及公布定期维护检查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单位进行监管,开展定期维护检查工作;制定全区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规范和相关细则,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安全作业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纳入广州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环卫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定位功能,通过连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车辆的数字化、智能化监管。

        第七条    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环卫作业车辆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作业。

        环卫作业设备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悬挂号牌并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喷涂方案,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应当按照喷涂方案进行涂装,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对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环卫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作业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车辆设备外观整洁,状态良好,运行正常。

        驾驶环卫作业车辆的人员须依法持相应类型的有效驾驶证件,操作环卫作业设备的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

        驾驶环卫作业车辆和操作环卫作业设备的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相关安全作业规定设置作业标志、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在公共道路等区域开展环卫作业。

        第十一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日常使用、档案登记、号牌编号、维修保养、巡检监督、安全管理、岗位培训、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并配合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环卫作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用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建立与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相匹配的集中充电换电、加氢站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环卫作业单位负责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实行全过程监督,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管,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电动汽车安全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定期检查和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中的车辆和设备数据信息,编制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对进、出本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进行动态抽查,同时对全市范围内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的主要途经路段进行巡查。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卫作业单位按照检查计划集中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配合现场检查,零散或复检的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自行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检查等级分为A、B、C、D四类。

        (一)A 类:车辆和设备容貌整洁,各项性能完好,各检查项目一次通过;

        (二)B 类:车辆和设备外观无大范围破损,符合专用功能基本要求,装载容器密闭,符合运输废弃物不外露、不泄漏、不遗撒的要求;

        (三)C 类:车辆和设备存在专用功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容貌不整洁,不符合运输废弃物不外露、不泄漏、不遗撒的要求;

        (四)D 类:车辆和设备作业功能或者密闭性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作业要求或者外观严重影响市容。

        检查等级为A、B类的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可以正常作业;检查等级为C、D类的环卫作业车辆和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检。

        检查结果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参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环卫作业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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