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ZC0320250002;文号:穗增发改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2-18;失效日期:2028-02-18;发布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城区普惠
信用贷款风险分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增城区普惠信用贷款风险分担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11日
广州市增城区普惠信用贷款风险分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普惠金融政策,全面践行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积极发挥普惠金融运行机制成效,鼓励小微企业通过担保体系融资增信,支持引导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叠加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及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功能,通过建立区级“政府+担保+银行”的风险分担及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有效引入国家、省、市风险分险及补偿资金政策,实现企业愿贷、担保敢担、银行能贷,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切实缓解增城区小微企业融资压力。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35号)、《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穗金融规字〔2023〕1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1〕2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增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 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及条件
第三条 风险分担模式
(一)“政府+担保+银行”分险型。建立以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引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政策赋能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协议方式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合作,共同为银行机构分担不良信用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由区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政府+银行”分险型。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为主,区财政相应配套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形成市、区两级政府政策联动体系,共同为银行机构分担不良信用贷款本金实际损失。
第四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参与本风险分担机制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机构。
第五条 风险补偿比例
(一)“政府+担保+银行”分险型补偿比例。区政府对符合本细则补偿条件的逾期贷款,按实际代偿损失的20%补偿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代偿损失是指担保公司完成代偿后,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30天,尚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的代偿损失。
(二)“政府+银行”分险型补偿比例。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及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为基础,区政府对合作银行机构符合本细则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20%的补偿。
该风险补偿机制与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及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形成联动,风险分担比例为70%-85%,其中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农”主体风险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85%。
第六条 信用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分类及条件
1.借款人分类。
适用于本细则的借款人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三农”主体。
2.借款人条件。
(1)适用于本细则的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在增城区注册(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划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
②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限制”与“淘汰”类产业划定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及其后续政策规定。
(2)适用于本细则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农”主体必须为行业主管部门白名单内的企业、主体。
(二)申请风险补偿的条件
申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或实际代偿损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单户年度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含其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个体工商户及白名单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农”主体。
2.贷款合同中明确该笔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本细则将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环境权益、土地经营权抵押视为无抵质押)、无第三方担保(本细则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担保、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视为无第三方担保)的贷款,且该笔贷款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方式,担保方式,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但不包括已获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再担保的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需超过50%。
3.如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本细则将小微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视为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担保),则按贷款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担保)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4.该笔贷款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非经营性活动。
5.该笔贷款(担保)为2025年1月1日(含)后发放(承保)且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划分的不良贷款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损失。
6.合作机构对该笔不良贷款(逾期本金)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30天,但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
7.该笔贷款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需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合同完成对该笔逾期贷款的代偿。
8.该笔贷款未享受过增城区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三)应用信用报告
引导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广州站企业信用报告,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融资信用及担保服务。
1.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广州站企业信用报告纳入风控材料之一。
2.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信用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信用及担保服务。
第七条 风险补偿有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贷款(担保)项目报送
1.合作银行机构贷款项目需报送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同步在广州市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登记入库。
2.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项目担保业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在相应业务开展后一个月内报送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二)不良贷款(实际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合作机构已报送贷款项目发生不良(逾期)时,需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不良贷款本金(实际代偿损失)损失补偿申请,并提交补偿申报资料(含上级补偿拨付凭证)。
(三)不良贷款(实际代偿损失)补偿名单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按本细则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额度、属性及用途等)对合作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实际代偿损失)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初审后的不良贷款(实际代偿损失)补偿名单报送至区金融主管部门,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四)不良贷款(实际代偿损失)补偿名单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复审后的不良贷款(实际代偿损失)补偿名单在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补偿资金拨付。每年4月底前,区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贷款(实际代偿损失)补偿申请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款项进行拨付。
(六)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合作机构应充分履行对不良贷款的追索和清收处置尽责义务,并将索回的清收处置资金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按补偿比例退回市或区财政。
第三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设立、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财力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同时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划和运行情况适时对全部或部分条款开放申报并核算实际补偿金额。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
1.在符合国家经济、产业政策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合作机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上一年度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2.合作机构已获得上级补偿的,需向受托管理机构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函件,作为区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依据。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
1.同一年度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补偿申请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时,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风险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同一年度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补偿申请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各申报补偿项目的应补偿比例为各项目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补偿申请额与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补偿申请总额之比(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数字),在1000万元限额内支付。
2.合作机构在同一年度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实际代偿损失)总额达到相应合作机构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的贷款金额的2%时,当年度暂停受理该合作机构新增补偿申请。
3.同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分险模式,优先对采用“政府+担保+银行”分险型模式的申报补偿项目进行补偿。
第四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局
1.牵头制定相关细则,协调解决风险分担机制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2.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普惠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协议;
3.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机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审定应补偿名单是否已纳入国家、省、市风险补偿机制;
4.按程序编制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申请拨付补偿资金;
5.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6.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合作机构遴选;
7.按年度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及受托管理机构涉补偿事项进行审计并开展年度结算。
(二)区财政局
1.根据区发展改革局统计的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额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2.必要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增城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1.根据《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及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展战略,将承担科技部、省科技厅及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以及我区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形成我区科技企业白名单,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供;
2.按年度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供《增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白名单》,并按季度提供变动名单情况。
(四)区农业农村局
1.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和工作要求,制定增城区“三农”主体白名单管理办法,包括白名单具体审定流程及标准;
2.按年度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供《增城区“三农”主体白名单》,并按季度提供变动名单情况。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受托管理机构采取公开遴选确定,按照相关遴选程序规定执行。
(二)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1.根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风险分担机制日常运营和管理,制定合作机构遴选细则,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制定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贷款项目报送及风险补偿申请操作规程;
3.建立贷款项目报送制度,负责受理合作机构贷款(担保)项目报送,审定贷款(担保)项目资格条件;
4.审核合作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实际代偿损失)申报补偿资料;
5.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贷款(担保)项目情况,按协议审定需补偿的项目清单(含佐证材料);
6.跟踪合作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做好索回的清收处置资金登记,并及时报送区发展改革局。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细则规定,并经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一)合作机构条件
1.合作银行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能够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
(2)无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加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2)具备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无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合作机构职责
1.合作银行机构的主要职责:
(1)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落实工作;
(2)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发放情况并报送材料。按规定监督贷款项目的使用情况及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
(2)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报补偿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3)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应建立清收处置台账,并在每年4月、10月报送受托管理机构;
(4)及时将不良贷款追索情况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5)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在收到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后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
(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在本细则期限内,若合作机构履行本细则所规定职责不力或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报经区发展改革局核准后,终止合作。)
2.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责:
(1)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并报送材料,提供已纳入国家、省担保体系凭证;
(2)应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建立相关台账,每月与合作银行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对账;
(3)及时将代偿损失追索情况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
(4)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在收到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后及时按比例向市、区财政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
(5)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在本细则期限内,若合作机构履行本细则所规定职责不力或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报经区发展改革局核准后,终止合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合作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合作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受托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本文转载来自:政府网,不代表产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产商网,电话:4008-338-308;邮箱:dichan001@qq.com
2024-06-22
独栋
2024-07-17
独栋
2024-06-25
独栋
2024-06-29
独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