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320250003;文号: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1-23;失效日期:2030-01-22;发布机关: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5〕1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并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2025年1月22日
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文件及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乡村振兴类项目、使用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产业项目,或者多、高层单元式住宅等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已纳入“村改居”、搬迁计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等乡村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址重建的乡村建设项目,应当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已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设项目需进行整治修缮的,若不涉及建筑结构调整、建筑层数变化、建筑面积增减、外立面改变、建筑用途改变等情形,无需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负责知识城范围外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知识城范围外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用地符合性审核。
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知识城范围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工作;负责知识城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用地符合性审核。
镇(街)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工作;负责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违法建设查处等批后管理工作;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村民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违法建设查处等批后管理工作。鼓励镇(街)设立乡村报建协管员制度,负责收集村民建房意愿、全流程协助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镇(街)依法开展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公安部门协助镇(街)提供户籍、人口信息。
区财政部门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的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有关费用安排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在规划许可、批后管理等阶段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申请单位自行委托的除外),由镇(街)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其他费用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用地审批
第五条 存量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的土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应以成片为原则,按广州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
第七条 办理要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标准以广州市相关规定为准。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
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村民是宅基地建房主要责任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对于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可预留部分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在未分配前必须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出售给本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第八条 建设标准
新批准农村宅基地以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原有宅基地房屋进行原址重建的,每户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要求以广州市相关规定为准。
村民建房选址应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高陡边坡或不稳定边坡的区域,禁止削坡建房。
第九条 村民申请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表1)。
第十条 资料审核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标准;
(三)申请人是否户籍在本村且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拟建房用地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村民对拟建房屋是否有异议;
(五)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六)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现场公示
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及审核情况在村显要位置(如村社宣传栏、村口、祠堂外墙等)及拟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黄埔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经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一户一宅”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建房用地位置、面积的示意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公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法文件。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关于黄埔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并在《黄埔区村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申请人在3个月内将所有材料报送镇(街)审核。
申请人取得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意见后,可直接选用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村民住宅设计图集,或可自行委托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村民住宅设计方案,建筑图纸应包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及效果图。
第十二条 受理立案
镇(街)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立案审核,并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立案材料详见附件2表2)。
镇(街)应就申请人申请条件、用地符合性、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镇(街)应对农房建筑风貌进行管控,对于没有选用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村民住宅设计图集建房的,指导其突出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与周边地区一致。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镇(街)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实地踏勘和放线测量
受理申请后,镇(街)会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实地踏勘,并在电子系统上填写勘察记录表。
实地踏勘后,对资料齐备、真实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镇(街)在《黄埔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放线测量,测绘机构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第十四条 用地符合性审核
镇(街)将用地红线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开展用地符合性审核。
第十五条 审批发证
镇(街)根据资料审核和实地踏勘情况,作出是否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标准;
(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三)建设标准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批后公布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应当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 许可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及面积、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有效期限等内容。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不予许可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街)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筹本村村民建房需求,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拟建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关于黄埔区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关于黄埔区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项目规划许可的申请函》,并向镇(街)申请立案(立案材料详见附件7)。镇(街)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实地踏勘,委托测绘机构放线测量,并将用地红线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开展用地符合性审核。
镇(街)根据资料审核和实地踏勘情况,作出是否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二)建设标准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布、许可内容和不予许可等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至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规划许可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和建设标准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筹本村建设发展需求,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建设标准参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地选址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原则应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或交通运输用地上选址。
第二十二条 现场公示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建项目情况在村显要位置(如村宣传栏、村口、祠堂外墙等)及拟建用地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能够反映拟建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情况的示意图;
(三)项目设计方案;
(四)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公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法文件。
第二十三条 资料审核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关于黄埔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函》《关于黄埔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报镇(街)审核。
镇(街)就项目的建设计划、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征求区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申请函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放线测量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放线测量,测绘机构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第二十五条 用地符合性审核
镇(街)审核同意后,将材料(详见附件12表1)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开展用地符合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受理立案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委托有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备齐材料(详见附件12表2)后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申请立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对立案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应指导申请单位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地踏勘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应会同镇(街)、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地踏勘,并在电子系统上填写勘察记录表。
第二十八条 审批发证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核、实地踏勘情况,作出是否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二)建设标准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九条 批后公布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单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应当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条 许可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及面积、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有效期限等内容。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不予许可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批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许可变更
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许可延期
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的,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文证编号,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第三十四条 许可撤回
由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开工建设
工程开工前,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
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巡查监管
镇(街)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巡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备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街)报告。
第三十七条 规划核实
乡村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向该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申请人身份证;涉及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二)规划核实申请表;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应符合规划核实测量相关标准。
属于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含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向属地镇(街)申请开展规划核实测量,由镇(街)委托测绘机构出具规划核实测量记录册;属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的,被许可单位自行委托测绘机构开展规划核实测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
乡村建设项目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出具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项要求的,出具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投诉受理
镇(街)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被许可单位)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镇(街)应当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信息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查监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通过档案检查(或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抽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责任追究
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相关解释
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置的低层住宅。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镇(街)可根据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指引,或在不违反上位文件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实施流程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黄埔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docx
附件:4.黄埔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附件:6.关于黄埔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docx
附件:7.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清单.docx
附件:8.关于黄埔区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项目规划许可的申请函.docx
附件:9.黄埔区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公示.docx
附件:10.关于黄埔区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docx
附件:11.黄埔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流程图.docx
附件:12.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申请材料清单.docx
附件:13.关于黄埔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许可的申请函.docx
附件:14.黄埔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公示.docx
附件:15.关于黄埔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公示情况的报告.docx
附件:16.黄埔区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核实申请表.docx
附件:17.黄埔区统规统建的连片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项目规划核实申请表.docx
附件:18.黄埔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规划核实申请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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