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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1-17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04;文号:穗南府办规〔2025〕3号;实施日期:2025-01-14;失效日期:2028-01-14;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穗南府办规〔2025〕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广州市南沙区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政策意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级,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发展重点承载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或研发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每年安排最高1亿元研发费用补助资金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费用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额占比不低于3%,且相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同比增长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建设研发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评审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条  支持承担上级科技项目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所获立项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子课题第一承担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

  支持企业联合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根据项目投入和运营成效,分阶段给予不超过联合研发总投入15%、最高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支持重点产业科技创新

  实施“五个十”行动计划,即突破10项前沿技术、制定10个标准规范、打造10个应用场景、培育10家示范企业、建强10个科创园区,构建“技术策源—应用牵引—企业孵化—产业集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具体由本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其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低于”、“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本实施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拨付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办法提到的“新认定”是指首次认定,“当年”是指奖励年度。

  第十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条款的申报指南由本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本办法的申领兑现程序、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属于事后奖补,自办法印发实施当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事项依照办法规定进行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到期前,本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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