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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花城广场和海心沙管理的通告

来源: 政府网        2025-01-16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TH0120250001;文号:穗天府规〔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2-08;失效日期:2030-02-08;发布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穗天府规〔2025〕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花城广场和海心沙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花城广场和海心沙的管理,维护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天河区第一批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花城广场是指珠江西路以东、珠江东路以西、黄埔大道以南、临江大道以北,总面积约58万平方米的范围。

  本通告所称海心沙是指海心沙全岛范围内,晴澜路以东、海心沙东环岛路以西、临江大道以南、珠江前航道以北,总面积约13.4万平方米的范围。

  二、凡进入花城广场和海心沙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爱护公共设施。

  三、在花城广场和海心沙区域内进行观光、休闲等活动,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因执行公务或者场地内作业管理需要的除外。

  (二)禁止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禁止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禁止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禁止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六)禁止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放飞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

  (七)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八)禁止未经审查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九)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十)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十一)禁止举办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集会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禁止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文体、展览活动。

  (十二)禁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花城广场和海心沙物业管理方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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