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40011;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4〕5号;实施日期:2024-12-23;失效日期:2028-02-09;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穗南开管办规〔2024〕5号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1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
为落实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工作部署,促进南沙涉外法律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加快引进知名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助力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落户支持
(一)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含粤港、粤澳、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联营三方均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任意两方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支持;联营一方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支持;上述情形以外的,给予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属于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驻内地代表机构,或属于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支持;尚未符合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三)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且以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跨境投资等涉外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的落户支持。
落户支持从落户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二条 成长进步奖
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服务机构,该机构及其设立方、合伙联营方首次成为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的,或在本市法律服务领域具有首创性、稀缺性、有带动引领作用的,给予该机构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办公用房补贴
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50元,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以涉外法律事务为主营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涉外法律事务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应均占该机构总业务量和总收入50%以上。
第四条 突出成就奖
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的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法学会、行业协会表彰、推广的,给予每个项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最高奖励10万元。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引进补贴
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律师事务所每聘用一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且实际开展业务的,该律师事务所可享受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一)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
(二)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方派驻或聘用的律师;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外籍律师;
(四)其他具有外国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五)港澳居民律师。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度可申领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聘用人员先后在不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前一机构已申领本项补贴的,后一机构不再享受。
“实际开展业务”是指聘用的上述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当年度办结5宗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或10宗以上非诉法律事务。
第六条 人才发展补贴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具有港澳或外国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港澳居民律师,在南沙法律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补贴。
在南沙执业的律师,若入选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或其他国家级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库或入选“广东特支计划”,给予10万元补贴;若入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涉外律师人才库或其他省级单位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库,给予5万元补贴;若入选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涉外律师人才库或其他市级单位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库,给予3万元补贴。
人才补贴按照60%、40%的比例,分两年兑现。
第七条 特别贡献奖
对南沙区涉外法律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及个人,可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附则
(一)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措施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二)本措施所指“知名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应具有一定的人员和规模,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授予示范点(机构)称号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法学会、行业协会授予行业综合性荣誉,又或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法学会、行业协会认可的境内外权威评比机构认定为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等相关机构或组织、企业(本措施另有规定除外)。境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专业能力突出、行业影响力强,并获得所在地区认可的专业评级或综合性荣誉等。
(三)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服务机构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法律服务机构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市内跨区迁移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穗南开管办规〔2023〕2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到期前,区司法行政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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