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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南沙区实施经营主体除名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1-16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320250001;文号:穗南市监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1-08;失效日期:2028-01-08;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穗南市监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在南沙区实施经营主体除名制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镇街: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南沙区实施经营主体除名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在南沙区实施经营主体除名制

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决定在南沙区内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制试点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各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完善经营主体除名工作业务规则和流程,清除长期占用各类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经营主体,激发主体竞争活力,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优化。

  二、适用范围

  在南沙区内注册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

  三、工作流程

  (一)梳理名单。区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定期梳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主体名单,协调区税务部门确认名单中经营主体近两年是否申报纳税;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经营主体名单。

  (二)拟除名通知。区市场监管部门自确定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名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拟除名标记通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或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发布拟除名通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三)除名决定。自拟除名通知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除名决定,各镇街和区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自作出除名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中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标记,即在经营主体名称后备注“(已除名)”红色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经营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恢复纳税申报的;

  3.登记机关已受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申请,经营主体已办理歇业备案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4.经营主体被立案查处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出除名决定的其他情形。

  (四)除名后果。除名决定生效后,产生以下后果:

  1.除名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并承担因除名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2.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镇街、区行政审批部门、区税务部门等各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约束机制,依法限制被除名经营主体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

  (五)除名修复。被除名的经营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修复:被除名经营主体自除名决定作出后一年内,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消除异常状态,且补办纳税申报的,可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除名修复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上述修复条件的,应当作出除名修复决定。

  修复决定作出之日起,经营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活动的限制予以解除。各镇街、区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自修复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中消除经营主体名称中的除名标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被除名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六)异议和救济。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被除名经营主体发现除名决定存在错误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纠正:

  1.区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发现除名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主动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2.被除名期间经营主体存续。经营主体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除名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除名决定。

  各镇街、区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自撤销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中消除经营主体名称中的除名标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四、后续处置措施

  经营主体被除名满一年且未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或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制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分工,协同合作。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确定除名经营主体名单、作出除名决定,协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标记信息公示;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执法部门协助核对相关经营主体是否已被立案查处;各镇街和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合通过审批系统对已作出除名决定的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

  (三)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证除名工作公平公开规范。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拟除名公告.wps

                    2.经营主体除名决定书.wps

                    3.除名修复申请表.wps

                    4.除名修复决定书.wps

                    5.除名异议申请表.wps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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