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82;文号:穗消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7-25;失效日期:2029-07-25;发布机关: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穗消规字〔2024〕1号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消防救援大队、支队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州市消防规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被委托的执法主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七条 行政处罚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实施,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对行政执法事项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按照《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见附件1)实施。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规定要求。
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免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见附件2),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处分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移送。
第十一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加强对区消防救援大队和被委托的执法主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发现区消防救援大队和被委托的执法主体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但有关法定罚款上限金额的“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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