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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7-26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81;文号:穗农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9-01;失效日期:2029-08-31;发布机关: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穗农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广州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0日


广州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广州市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包括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方针,坚持“多方参与、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利益共享”原则。

  第四条 建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园林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公民、企业、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保护

  第六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也是该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检查评估主体。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广泛征求遗产所在地居民意见,完成基本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需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农业农村部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七条 已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的,可由遗产所在地行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提出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意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进行推荐。

  第八条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确定牵头单位后联合申报。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与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界限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将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上级部门可通过经费补贴形式强化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条 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展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遗产不被破坏,遗产基本功能、范围和界线确需调整的,由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按照原申报程序提出。

  第十二条 遗产所在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遗产地醒目位置设立遗产标志(标识),包括遗产名称及标识、遗产认定机构名称和认定时间、保护范围、遗产管理机构名称、遗产介绍等。

  第十三条 遗产所在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建立遗产动态监测信息系统,监测遗产所在地农业资源、文化、知识、技术、环境等现状,并形成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四条 遗产所在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于每年提交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应当经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遗产受到严重破坏,遗产所在地应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章 传承发展与活化利用

  第十六条 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遗产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建设美丽乡村和美丽田园等,促进遗产所在地高质量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可结合实际通过补贴、补偿等方式,保障遗产所在地农民能够从遗产保护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

  第十七条 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遗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收农民参与,建立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宜地点设立遗产展示厅(场所),宣传遗产概念内涵、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名特产品、传统技术、景观资源、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等。通过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等方式,宣传、普及遗产知识,提高公众遗产保护意识与文化自豪感。

  第十九条 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并与遗产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造成破坏。

  第二十条 遗产所在地的生态文化型农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等商业经营活动,以及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公益活动,经遗产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授权,可以使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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