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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5-02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Z0320240002;文号:海市监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4-30;失效日期:2027-04-30;发布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局。

海市监规字〔2024〕1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试点示范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0〕1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2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一)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注册登记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

  (三)注册登记地在本区的,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具有本区户籍或者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上居住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具体扶持项目对申报人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七条 申报本办法奖励资金所涉知识产权应为已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无效的情况。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商标培育和实施工作。在申报周期内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予以扶持: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万元。

  (三)对首次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每件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年度内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已获得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按照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第十条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申报周期内主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成功许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实际支付许可费用10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成功许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实际支付许可费用超过10万元,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付许可费用1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享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高校、科研机构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在申报周期内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在申报周期内促成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5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按如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扶持。按照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的1.5%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企事业单位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保险业配套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3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开发知识产权保险新险种且保额达到50万元的保险机构,按每单保费的10%给予扶持,每张保单最多扶持10万元。本项扶持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险种由区市场监管局明确。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扶持。对区内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给予扶持,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0.5%的标准对发行主体给予扶持,按照总额不超过发行金额0.5%的标准对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扶持,同一证券化产品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按照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扶持,质押融资额达到5000万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2000万融资额增加扶持金额1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组织团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一)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二)按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三)举办知识产权类活动不少于5次(包括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参加企业不少于10家。或在区内举办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等大型活动不少于1次,参与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或专项行动不少于5次。

  第十四条 对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予以扶持。在海珠成功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知识产权论坛或其他全国性、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的,每年给予举办方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本项扶持每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以及园区等开展产业规划或研发活动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研发活动类每项扶持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项目,支持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按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第十七条 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配套资助,扶持标准如下:

  (一)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终审胜诉的,配套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终审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终审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终审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一次性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本章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扶持的单位,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预算管理、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等工作。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环节中,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组成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项目有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结果由区市场监管局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对异议成立的,取消其扶持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区财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名单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必须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知悉,并遵守相关扶持政策的规定。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如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要求受扶持单位或个人退回获得的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有效期满,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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