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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4-10 09:58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D0220250004;文号:花府办规〔2025〕4号;实施日期:2025-04-02;失效日期:2030-04-02;发布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花府办规〔2025〕4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广州市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含农转居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土地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征收土地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审计、城管、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对农村村民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后,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住宅,如果符合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明确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和《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存量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可以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现状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对非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者购买房屋的补偿,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因征地由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的情形外,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的补偿对象与房屋建造人或者购买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进行公证提存。

第二章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以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或者合法批准用地面积的3.5倍,两者取较大值进行确定。

  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或等于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实际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农村村民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等。鼓励通过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以及购买我区政府性房源进行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条  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或者公寓式住宅。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区政府筹建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

  农村村民住宅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以根据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按复建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农村村民住宅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的,回购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供同地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商品房、政府性房源作产权调换,具体方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区域

货币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新华街、新雅街、花城街、秀全街、花山镇(中轴线片区)

3800

狮岭镇、花东镇、花山镇(不含中轴线片区)

3600

赤坭镇、炭步镇、梯面镇

3400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除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外,再按照280平方米的面积,以2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货币奖励。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支付搬迁费。具体标准如下:

  本村户籍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的户籍人数为准,每户每次不少于2500元。非本村户籍按每户每次2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搬出、搬入各计1次。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自行安排住处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合法补偿建筑面积,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使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周转用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合法补偿建筑面积,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十七条  因征收土地造成农村村民住宅出租权益损失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按出租面积,以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的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剩余租期不足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计算。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家庭在本行政村之外租房居住,且家庭成员有就读小学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支付小学生交通费。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就读小学的学校书面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为准。具体标准如下:

  每名小学生每月发放交通费300元。小学生交通费据实发放。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提前完成签约和搬迁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提前签约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提前签约奖励。

  1.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2万元/宅计算。

  2.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1万元/宅计算。

  3.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予提前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交房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乘以200元/平方米计算。

  2.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交房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乘以100元/平方米计算。

  3.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交房的,不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提交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免费奖励1个停车位,并可按5万元的价格再购买1个停车位。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二)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提交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按3万元的优惠价购买1个停车位,并可按6万元的价格再购买1个停车位。

  (三)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提交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按5万元的价格购买1个停车位。

  (四)停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五)若安置区停车位按照上述方式购置后仍有剩余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可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第3个停车位。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不具备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条件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搬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对因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土地造成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停产停业损失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征收土地预公告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按6个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因征收土地造成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权益损失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按出租面积,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的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剩余租期不足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10%计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第11天至第2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7%计算。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第21天至第3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3%计算。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超过3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提前搬迁奖励。

  (五)若补偿款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算。

  (六)未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货币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出租权益损失、奖励等权益分配方式可以按照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进行公证提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清退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责任。

  补偿对象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时间进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补偿中涉及搬迁费、停车停业损失、出租权益损失等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四章  安置区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安置区建设模式在征求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意见后,由安置区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第三十条  安置区建设标准。

  (一)户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并明确安置房户型和面积。

  (二)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三)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安置区红线内应包含供电、给水、排水、弱电、有线电视、燃气等配套建设,由安置区建设单位实施。

  (四)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五)安置房的装修标准。原则上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安成本价”,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房屋建筑成本是指建设房屋的投入,安装成本是指安装房屋设施设备的投入,两者都包括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主要是建筑部分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墙体、门窗,水电工程的强电、弱电(安防、有线电视、电信宽带),以及给水(含纯净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空调排水)等。建安成本价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称“重置价”,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的新物业、农村村民住宅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物业、农村村民住宅所占土地的成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之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等文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重要情况,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印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本办法施行前政府及职能部门已发布征收土地相关公告或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继续按原公告内容及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5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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