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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4-08 09:57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10;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4-02;失效日期:2026-12-31;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穗南开管办规〔2025〕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国资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有关精神,围绕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目标定位,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高标准建设南沙特色金融港,助力南沙发展成为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创新功能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重要节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广州市南沙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从事金融活动或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项目和个人。本办法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南沙区产业扶持经费年度预算调整及拨付。

  第一条 产业集聚支持。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持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类型、发展运营情况等规定条件,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800万元奖励。

  (一)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金融控股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相关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一次性给予1800万元奖励。

  (二)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信托、财务、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资产管理、相互保险、再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清算等其它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的子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奖励。

  (三)对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省级的分支机构、功能性区域总部、专营机构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按下列情形给予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

  1.对银行、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奖励,按照40%:30%:30%比例分3年兑现。

  2.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分支机构,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最新监管分类评级为BBB、A、AA以上的,分别给予16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奖励,按照40%:30%:30%比例分3年兑现。后续获得评级提升的,不再调整奖励金。

  3.对公募基金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按照40%:30%:30%比例分3年兑现。

  第二条 发展运营支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给予符合以下条件的单家金融机构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保险、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以及产业投资基金,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净利润的8%、13%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3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及其子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单个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2000万元奖励,给予单个子公司1000万元奖励。

  (三)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管理规模超过50亿元且所有者权益1亿元以上的,给予单家机构600万元奖励。

  (四)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超过50亿元的,给予资产管理规模的0.05‰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

  (五)对公募基金,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管理规模达到200亿元(含)至300亿元、300亿元(含)至500亿元、500亿元(含)至1000亿元、10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单家机构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六)对期货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分别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监管分类评级为BB、BBB以上、AA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七)对资本控股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且资产规模超过10亿元的,给予单家机构200万元奖励。

  (八)对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8%奖励,给予单家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

  (九)除上述第(一)至(八)项以外,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达到1亿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0.5%、1%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

  (十)对2023年1月1日前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预期业绩符合以下条件的:

  1.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超3000万元的,给予净利润的7%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3000万元奖励。

  2.对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及其子公司,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单个国家级金融基础设施2000万元奖励,给予单个子公司1000万元奖励。

  3.对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净利润的3%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3000万元奖励。

  4.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管理规模超过50亿元且所有者权益1亿元以上的,给予单家机构500万元奖励。

  5.对产业投资基金,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含)至2亿元、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

  6.对公募基金,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管理规模达到200亿元(含)至300亿元、300亿元(含)至500亿元、5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单家机构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7.对期货公司,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监管分类评级为BBB以上、AA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8.对资本控股公司,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亿元且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资产规模超过20亿元的,每年给予单家机构200万元奖励。

  9.除第1-8款以外,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现金流量净额的0.1%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本办法其他奖励扶持的金融机构可申请办公用房支持,本条合计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

  (一)租房补贴。对租用办公用房且实际自用的金融机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同一家金融机构仅可连续计算一次租房补贴,适用政策不同不影响连续年限计算。

  (二)购置补贴。对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实际自用的金融机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按照30%:30%:40%比例分3年兑现。同一家金融机构仅可享受一次购置补贴,适用政策不同不影响购置补贴计算。

  第四条 特色业务支持

  (一)期货金融业务支持

  1.业务品种奖励。对南沙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期货交易所,每上市一个期货新品种奖励1000万元。

  2.交割仓库奖励。对于成功申请新设1处期货交割仓库的机构,给予奖励1万元。单家机构申请该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3.发展壮大奖励。按照期货公司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在广州期货交易所市场参与情况,对排名前2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排名指标参照市级标准认定。

  (二)跨境金融业务支持

  1.跨境结算奖励。对作为跨国公司集团结算中心并开展跨境结算业务的企业,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跨境结算资金规模每超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跨境资产转让奖励。对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单笔交易资产业务规模的1‰奖励,单笔交易奖励不超5万元。单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3.跨境投资奖励。对获得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试点资格且实际境外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融资租赁业务支持

  1.融资租赁发展支持。对融资租赁公司首次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资产投放超过50亿元的,按照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含)至2.5亿元,2.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净利润的5%、8%、13%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8000万元奖励。

  2.经营性租赁业务支持。

  (1)对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的设备租赁公司,在该年度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且产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000万元(含)的,给予净利润的13%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5000万元奖励。

  (2)对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单家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

  3.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业务支持。对未享受第二条发展运营支持、首次在南沙综合保税区开展下述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的项目公司(SPV公司),综合考虑业务投放量、经营情况等,给予以下业务奖励。

  (1)经营奖励。对开展航空器(含发动机、模拟机等)、船舶等大型设备业务的项目公司,给予不超过资产价值的18%奖励,在贡献期内分期进行奖励。

  (2)基础奖励。对开展航空器(含发动机、模拟机等)、船舶等大型设备业务的项目公司,按照资产价值1亿元以下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架(台、艘)奖励;资产价值1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架(台、艘)奖励。

  (3)增量奖励。对新增交付航空器(含发动机、模拟机等)、船舶等大型设备业务的项目公司,按照资产价值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架(台、艘)一次性增量奖励;资产价值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架(台、艘)一次性增量奖励。

  (4)资产交易奖励。支持和鼓励飞机租赁资产流动,对发生飞机资产交易业务的项目公司(卖方),给予不超过资产处置收入的8%奖励,自处置年度起不超过两年予以奖励。

  对在南沙区实际运营,以航空器租赁为主营业务且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新增航空器租赁业务占比超过50%(含南沙综保区SPV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奖励标准参照本条实施。

  (四)气候投融资发展支持

  1.气候友好型评价补贴。对经认证为气候友好型企业(项目)且纳入粤港澳大湾区气候投融资平台的企业(项目),给予认证费用的60%补贴,每次认证最高补贴3万元,单家机构最高补贴10万元。本条款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申报金额超出总额的,按比例予以分配。

  2.气候贷款开展支持。对获得贷款的气候友好型企业按当年合同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贷款利率高于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LPR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本条款年度补贴总额最高1200万元,申报金额超出总额的,按比例予以分配。

  3.气候债券发行支持。对发行气候友好型债券,所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气候投融资项目发展的发行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10%补贴,支付利率高于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LPR的1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最高补贴120万元。债券起息日应发生在政策有效期内。

  第五条 产业链发展支持

  (一)产业融资补贴。对为中小微、三农企业提供产业链供应链融资的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按照申报奖励所属会计年度总资产超过10亿元且当年投向中小微、三农企业融资合同额超过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总资产超过30亿元且当年投向中小微、三农企业融资合同额超过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补贴;总资产超过50亿元且当年投向中小微、三农企业融资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

  (二)保险服务补贴。对为实体企业提供航运保险服务、科技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每年给予相应保费规模增量的1%补贴。单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特色金融创新奖励。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驻粤机构在南沙自主实施,且对推动南沙金融改革创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突出贡献的特色金融创新项目,每个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金融人才奖励。按照现行有效的南沙区人才政策对金融人才予以扶持。

  (一)高管人才奖励。对在金融机构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的人才,在其所在企业当年应获本办法其他奖励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奖励,具体按照高管人才在本区申报所属期年工资薪金收入水平给予,标准为现行有效的南沙区人才政策骨干人才奖励标准的1.5倍。金融机构申报当年本办法其他奖励资金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按照比例对高管人才奖励进行折算。

  (二)优秀产业金融人才奖励。对符合条件且申报奖励时已在本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优秀产业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仅可享受支持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对近3年曾获《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荣誉的人才(应在研究小组内排名前2位)给予奖励。其中,对行业排名前2名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行业排名前5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对近3年曾获《新财富》“金牌董秘”荣誉的人才,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近3年曾入选“投资界TOP100”榜单的人才,给予30万元奖励。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申报单位应于达到本办法扶持条件的所属会计年度兑现期提出书面兑现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旧金融扶持政策是指《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金融规字〔2020〕1号)、《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8月修订版)〉的通知》(穗南开金融规字〔2020〕3号)、《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优化金融服务业创新营商环境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开金融规字〔2021〕1号)等政策文件。

  (四)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在南沙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申报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旧金融扶持政策未兑现完毕(含已经申报、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机构和项目、人才,可按本办法执行,其中第二条发展运营支持参照该条款第(十)项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9月28日印发实施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促进气候投融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3〕8号)、2023年10月16日印发实施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3〕11号)、2024年1月26日印发实施的《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促进气候投融资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金融规字〔202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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