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50034;文号:穗公规字〔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5-09;失效日期:2030-05-09;发布机关:广州市公安局。
穗公规字〔2025〕2号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的通告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现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27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单位以及进入车站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全封闭形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PM)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检是指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安全检查人员运用安检设备对进入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探测、识别。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安检的主要内容是指检查进入车站的人员是否携带枪支子弹类、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类、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类等影响运营秩序、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物品。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时间应当与运营时间同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规范操作、安全与便捷并重”的原则,做到规范、严格、文明、高效。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安检工作。进站人员应当自觉配合接受安检,服从安检现场管理。对不配合安检或扰乱安检秩序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对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督促运营单位落实安检主体责任,对非法携带违禁物品及扰乱安检秩序等案事件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运营单位完善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确保符合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需要。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运营单位承担安检主体责任。
第十条 运营单位委托实施安检的,负责组织被委托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安检工作。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检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管领导,设立安检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检管理、督导人员,落实车站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车站安检工作负责人。
(二)建立统一考核、统一培训、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安检工作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
(三)制定安检勤务管理制度、考核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四)设置轨道交通车站安检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备明显标识指引,对安检区域实行统一管理。
(五)配备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健全落实安检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维修、设备更新等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及时修复或更新。
(六)依法依规申报安检费用,购买安检服务,并组织开展安检工作;及时发放安检服务合同规定的应付资金。
(七)严格审查安检公司以及安检员的合法资质,落实安检员招录、培训、考试、使用等制度,确保安检员符合岗位要求。
(八)加强安检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安检公司开展矛盾纠纷风险排查和法制教育,并做好管控化解工作。
(九)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将安检队伍纳入车站最小应急单元,发动安检员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训练和演练。
(十)建立并落实安检工作宣传机制,利用车站及列车上的广告灯箱、电子屏、电视等载体加强安检工作宣传。
(十一)建立健全安检工作投诉、意见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有关举报和投诉。
(十二)落实情况报备、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检工作数据、队伍管理等相关情况。
(十三)建立健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反恐防范、治安管理的工作机制,依法留存安检工作中形成的监控、影像等资料,公安机关依法需要调取数据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四)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安检点位设置、标识指引、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操作程序、查获物品处置等工作,及时整改问题和风险隐患。
(十五)定期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召开安检工作联席会议。
第三章 安检区设置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安检方面的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公共安全专篇并纳入安检内容,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听取公安机关意见。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检点位,严禁擅自撤并安检点位。
第十四条 安检点原则上按照“入口—通道—站厅连接通道处”的优先顺序进行选点设置,每个出入口或直接连接站厅的每条通道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安检点,并充分考虑反恐防范、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需要。
第十五条 安检点的位置选择应充分考虑站内的客流组织、客流量、站内设施、环境等因素。
第十六条 安检点应设置清晰的安检引导、指示标识提醒进站人员接受安检和防止进站人员逆行规避安检。
第十七条 安检点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实时监视安检现场情况,监视和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安检区人员聚集情况、清晰显示放置和拿取被检物品等活动情况。安检信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90日。
第十八条 每个安检点前应在显眼位置张贴安检工作规定、公告、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目录等文件。
第四章 安检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探索发挥大数据优势,提高安检查验的效果和精准性。鼓励采用租赁的安检设备供应模式,持续更新安检新设备和新技术。
第二十条 安检设施设备应为半固定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可移动位置,确保不影响疏散。防暴器材应置于安检工作人员视线及控制范围内,防止被非安检人员利用。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安检公司定期对安检设备、设施和仪器进行检测。安检点应存放检测报告供查阅,炸药探测器、液体探测器等设备的维护应根据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安检员配置和岗位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车站各时段客流预判,落实客流实时监控,合理配置安检员数量,提前做好安检点大客流应对准备。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安检点等级、客流峰段划定标准,按照安检点等级、客流峰段配置安检员数量,并及时报告等级、峰段调整情况。
第二十五条 每个车站应适当增配安检机动力量,确保每个安检点在岗人员人数充足。重点时段应增加安检客流控制岗位人员和其他安检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每个车站应结合安检点布局,单独安排安检巡视人员,对规避安全检查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七条 每条城市轨道线路应根据实际情况,额外配备流动安检队伍,用于列车巡检或支援安检压力较大的安检点。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结合实际运作情况细化安检指挥员、引导员、判图员、手检员、复检员等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对安检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情况,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配后安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确保人员减少后原岗位职责无疏漏。
第三十条 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指派安检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工作。
第六章 安检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安检工作按照“引导—检查—定性—处置”的程序,使用通道式安检机、通过式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液体探测仪、炸药探测器等安检设备,按照“全面安检、人物同检、逢疑严检”的原则对进入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常规安检操作流程:
(一)引导受检人员通过安检门,并将行李或包裹放入通道式安检机接受安检。
(二)发现疑似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以及无法判断性质的可疑物品时,请受检人员配合对包裹或人身进行复查;复查时,可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等安检装备确定可疑物性质;对经过安检门报警的乘客,应重点复查报警部位。
(三)复查后初步认定可疑物品属于违禁品的,对物品进行控制,确保人、物分离,并立即将信息上报站方和民警,根据现场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复查后初步认定可疑物品属于限制携带物品的,应按规定劝导乘客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携带该物品离站。
第三十三条 对孕妇、身高1.3米以下着校服并持有学生优惠地铁票的学生、行动不便人士等特殊群体进行安检时,可视情采取手探检测与直观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安检;以上人员随身携带箱包进站的,应主动协助将箱包过机安检。
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安检设备检查的,可采取手探检测等方式进行安检。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检查获物品台账,如实登记查获物品基本情况,并按照要求妥善移交、处置被查获的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
第三十五条 因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安检区域发生大客流拥堵时,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客流疏导,并视情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安检区域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运营单位应第一时间规范处置,对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依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有关安检区域突发案事件的情况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检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结合反恐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通报,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或合同约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考评。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运营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站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未整改安检风险隐患、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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