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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延长广州市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10-19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97;文号:穗公规字〔2024〕2号;实施日期:2024-10-10;失效日期:2029-10-10;发布机关:广州市公安局。

穗公规字〔2024〕2号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延长广州市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5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9日


广州市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于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因就医等原因确需驾驶其已在户籍所在地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临时通行,相应临时通行标识的申领、核发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行管理以及临时通行标识的管理工作,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协同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申领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外市户籍人员;

  (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七十周岁;

  (三)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已经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依法登记正常行驶,且车辆登记所有人、车辆驾驶人、申请人为同一人;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车辆,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法规、规章。

  第五条  申领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申请人应当到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对提交的证明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三)经户籍所在地依法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证明。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外市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

  申请人对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申请临时通行标识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有伪造、变造等嫌疑,或者车辆有被盗抢、使用其他车辆牌证等嫌疑的,启动嫌疑车辆、材料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材料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外市籍残疾人每次只能申领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临时通行标识。

  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每次最长不超过15天,同一驾驶人需要多次申领的,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年内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或者变造、出租、出借和转让临时通行标识的,取消其所取得的临时通行标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通行标识;伪造临时通行标识的,3年内不得申请临时通行标识。

  第八条 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关于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并携带有效期内的临时通行标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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