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40003;文号:穗南府办规〔2024〕2号;实施日期:2024-04-03;失效日期:2029-04-02;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穗南府办规〔2024〕2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父或母(含其他监护人、适龄子女本人)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入学子女。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要求入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应届小学毕业要求升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初中一年级的,适用本细则。
7周岁以上(含7周岁)尚未入学的随迁子女凭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延缓入学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场报名和申请复核。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制定南沙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并建设维护“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根据申请人积分和填报的志愿按照“排序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结合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第四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的居住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加大对《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及其子女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将本区域内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登记和办理居住证的有关信息与教育部门共享。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统筹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为本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学位补助经费保障;配合区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
第七条 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
第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九条 区投资促进部门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对区内重点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条 区政数部门协助核查来穗人员参保单位的注册地址信息。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二条 区医疗保险服务部门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三章 学位安排
第十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完成本市户籍地段生、统筹生和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以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人数为计算基数,以本区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含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统筹安排学位和积分制入学两种方式申请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具体如下:
1.统筹安排学位: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保(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的,其随迁子女可以参与第一批投档。
“满5年”应连续计算,其中以来穗人员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作为“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佐证材料,计算居住证年限和缴纳社保年限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报名受理时间的截止日。计算年限时,起始日期至上述截止日期应连续满5年。
2.积分制入学:
(1)参加第一批投档但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及不符合统筹安排学位条件但持有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参加第二批投档录取。
(2)上述两批投档录取完成后,如学校公布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仍未录满,则符合第二批投档条件但未被投档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参加补录。
“满1年”应连续计算,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报名受理时间的截止日。计算年限时,起始日期至上述截止日期应连续满1年。
通过上述方式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其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状态在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时和审核期间应处于有效期。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统筹安排学位条件和积分制入学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主申请报读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流程包括:积分申请、积分审核、积分查询和异议核查、学位信息公布、志愿填报、投档录取、录取结果公布、补录等。
第十七条 积分申请。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南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提出来穗人员积分申请。入学积分为广州市积分和南沙区补充加分的分值之和。
第十八条 积分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赋分。
第十九条 积分查询和异议核查。申请人可在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结果和积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系统将根据复核情况更新审核结果。
第二十条 学位信息公布。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确定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及其招生计划数,并通过广州市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填报。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主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片区内的学校为其随迁子女填报志愿,其中南沙街、港湾街、黄阁镇、横沥镇、龙穴街为一个片区;万顷沙镇、珠江街为一个片区,东涌镇、榄核镇、大岗镇各自分别为一个片区。
第二十二条 投档录取。录取原则为“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即先按来穗人员的积分分值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再按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录取。
填报志愿分为“第一批投档”及“第二批投档”两个批次,每批次学校志愿数不多于3个(含3个)。投档分两批先后独立进行,已被投档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后续批次投档。
第一批投档的或积分相同的第二批投档,按照来穗人员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长短进行排序,时间长短相同的,优先排序符合《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子女,排序仍相同的,由系统随机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投档结束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各学校的投档情况,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补录。两批投档录取结束后,如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未录满则可进行补录。已被投档录取的随迁子女不得参加补录;符合投档条件但未被投档录取的,可参加补录。补录遵循“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原则,不分批次,不受片区限制,一次性出档。补录具体安排按当年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理入学。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学位原则保留至当年的8月31日,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或随迁子女在依据本细则入读相关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前已取得相应小学、初中学籍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取消其申请资格、撤销录取结果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本细则获得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学位的随迁子女,在校期间参加教育教学各类活动、评优评先等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关于来穗人员条件的各项时限要求,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执行,其中连续居住、连续缴纳社保时限均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遇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 2024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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